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同步情况下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先开具销售发票后发货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后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符合会计准则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
后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后开具发票时:先冲销不开发票确认的收入,再做正常的分录(即一红一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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