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释义、函证
初始确认、终止确认、现流处理、坏账计提
附注披露
End
01
释义
函证
02
初始确认
“6+9”商业银行出具的( “6”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是指其他 9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
其他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终止确认
前者可以终止确认。处理为:在应收票据(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商业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商业票据)贴现,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发生的贴现息在“投资收益”项目列报。
报表调整:基于谨慎性角度,A组承兑的汇票,其票据上的信用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几乎没有,利率风险在贴现完成后也已经转移给接受贴现的银行,因此可以认为票据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一般该类仅在报表层面将应收票据(6+9银行承兑汇票)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时,贴现息(即贴现金额和票面金额的差)应在票据终止确认时立即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摊销。
贴现利息通常都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中列示,但自从新金融工具执行后,这一点就有所变化了,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并考虑如何列示。
后者不能终止确认。处理为:对贴现商业票据所取得的价款(净额) 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如,短期借款),根据新22号准则按摊余成本对该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将贴现息在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进行摊销、确认利息费用。
一般理解为其票据上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然存在(虽然贴现时利率风险也已经转移给接受贴现的银行),一旦承兑人未能兑付或者未能按时兑付,接受贴现的银行或者被背书人均可以对企业进行追索,企业实际仍然要承担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此时不应终止确认票据资产。
报表调整:一般该类背书,则在报表层面还原对应科目,借:应收票据,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一般该类贴现,需要确认短期借款。
如A企业贴现取得现金净额90万元,则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现流处理
前者贴现息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其贴现取得的现金流入仍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而后者则有所不同。
1)企业贴现商业票据取得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2)在该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时的现金流量,其直接由债务人清偿给贴现银行,(此时核销应收票据额短期借款)所以该现金流量不应当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但可能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披露。
这里体现的原则是,一般不附追索权经营现流,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附追索权或者集团融资往来作为筹资现流,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坏账计提
前者一般无需计提,如需计提。
应收票据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时,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后者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账龄起点追溯至对应的应收账款款项账龄起始点(有点狠),注意:
1)客户将第三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企业,企业应当考虑第三方的兑付意愿和能力,在此基础上测试和计提商业承兑汇票的减值准备
2)如果第三方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 则应当结转为应收账款,在减值准备的测试和计提时, 信用风险不再是第三方的信用风险而是客户的,账龄则应从初始确认应收票据开始连续计算。
03
附注披露
前者这一类组合是在贴现或背书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商业票据且业务模式为持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兼有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财务报表的“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示)。
则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应收款项融资仅需披露已贴现或背书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在期末已终止确认的金额,因为该分组下的商业票据都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后者这一类组合是在贴现或背书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商业票据(以摊余成本计量,在财务报表的“应收票据”项目下列示),则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应收票据仅需披露已贴现或背书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在期末未终止确认的金额。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