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拿到委托代征资质就一劳永逸了?!税务局:不注意这两点照样“秋后算账”!

灵活用工不断兴起,灵活就业人员零散不易于管理,他们的个税申报和代扣代缴都需要考虑。这时,就需要采纳委托代征进行税收征管。

并不是所有平台都有委托代征资质,这也成为当前识别合规灵活用工平台、提前规避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是,拥有委托代征资质,并不能代表可以高枕无忧!

即便是通过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对支出开具发票,如果没有真实业务,也会被税务局秋后算账!


01


没证代征?肯定不行!

灵活用工的关键--委托代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文件,明确指出: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在灵活就业模式中,灵活就业平台先要获取“委托代征资质”才能进行委托代征,平台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代征税种、税率,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代征代缴。

可以说,灵活用工平台最关键的就是“委托代征资质”。平台具备了“委托代征资质”,才有资格去代自然人缴纳个税。

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广西、山东、河南、浙江、海南、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

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所有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在辖区内经营或办公,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能确保代征协管工作有关系统、税收票证、征管资料安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专职代征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五)非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中介机构。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的其他条件。



近几年,委托代征资质发放迎来春天,吸引了众多合法合规经营者的同时,也成了部分有心人滋养犯罪的温床,引发了非常大的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洗钱、乱象频生!

也正因如此,最近几年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于违规平台的治理。比如之前海南税务局全面清理整顿委托代征,有60多家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协议被终止。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合规使用灵活用工平台需要注意什么呢?


02


不是有证就行

还需考虑授权时效


一家真正获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授权的灵活用工平台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如下:

①灵活用工平台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平台发布任务,并将任务结算款支付给平台,平台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平台承接企业的外包任务,再分包给自由职业者,将结算款支付给自由职业者,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③自由职业者通过在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后对接任务,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获得合理合法的税后所得以及完税证明。



 

之前, 海南多家平台的委托代征协议被终止,大多是因为以下原因:

1.平台业务风控不合规

2.平台业务涉嫌违法违规

3.公司主动申请退出

4.同一股东在海南省有多张代征资质

若平台不具备委托代征资质,则无法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也就无法将汇总代开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除了考察平台是否具备委托代征资质,业务真实性也是税务局在稽查时重点核实的部分。


03


不是有票就行

还需考虑业务真实性

使用委托代征,必须关注业务真实性以及经济实质。

之前就存在部分灵工平台以提供“委托代开发票”等为名行虚开之实的生意。

实际根本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就连场景平台都是虚构,三方签合同只是提交相关证明走走形式。

在过去一段时间,委托代征企业为微商、医疗器械、保险服务等行业虚开发票比较严重,近年来有多家服务平台涉医药行业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医疗行业常见的虚开操作方法是这样的: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医商合作平台将“药代”、医院资源整合在一起,联系医药制造商、供应商加入平台。

医药代表的打卡记录、学术会议的场景化照片,可以上传到平台辅助证明服务的真实性;制药企业药品推广费用则通过平台完成支付。

一套流程下来,医药咨询服务平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药企费用列支的难题。

但是,医商合作平台的核心在于建立开、受票方的联系,平台本身其实是无法做到全面监控医药咨询服务真实性的。一旦证实开、受票双方串通或者有一方暴雷,平台本身也会面临被调查的风险。

2021年,四川仪陇就有一例虚开发票案,被告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形下,以医疗咨询服务和推广为由,向全国44家医药公司累计虚开40份发票,最后因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灵活用工平台采用委托代征,必须确定其收入的经营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表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得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委托代征是税务部门采取的征管平台经济的一种方式,既方便了纳税人,另一方面也使灵活用工平台更加合规。

对于广大想要使用灵活用工平台的企业来说,业务真实性才是保障合规的第一要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灵活用工平台被税局盯上:按生产经营所得代征个税错误?
以“委托代开”之名行虚开之实?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应重视
灵活用工平台运营模式涉税风险和合规建议
灵活用工怎么做?税务筹划解难题
灵活用工迎来整顿!取消3万以下免征!按1.5%核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