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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将自有或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统借统还享受免征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集团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或“集团公司”,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或未按现行规定向社会公示,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不论以什么标准收取利息,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借款主体或借款实施主体必须符合规定。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可见,统借方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仅是提供资金的贷款主体不同,一者是银行一者是企业或个人的区别而已。

统借统还业务资金的拨付路径,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取得、收取、归还做到“三个统一”,即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企业集团统一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另一方面,要按去向和层级分拨资金,即统借方取得资金后,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分拨给下属单位;或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将所借入的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虽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下属单位的级次问题,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一级下属单位。例如,某企业集团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相同的利率分拨给其子公司,其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适用免税政策;若子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孙公司,那么子公司收取孙公司的利息就不满足资金拨付路径要求,不能免征增值税。

三、利率水平必须一致。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即统借统还业务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执行,统借方支付的利率与资金使用方支付统借方的利率应保持一致。例如,某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以10%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10%利率拨给其子公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表面上看,借款利率水平与支付利率水平一致,但企业集团向下属子公司收取了管理费(代办费),这部分费用实质上是隐形的利息,子公司实际支付的利率水平高于集团公司借款的利率水平,则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待遇。再比如,某企业集团向银行取得两笔借款,利率分别为8%10%,然后按综合利率9%将两笔借款资金分拨给两个子公司使用,这样,一个子公司支付的利率低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一个子公司支付的利率高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集团公司向两个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满足利率一致性的要求,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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