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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老百姓工资背后的共和国历史[4]

普通老百姓工资背后的共和国历史[4]

1971年调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打乱正常的职工调资工作,引发自1963年以来长达8年之久职工 不能调资和部分职工工资过低的突出问题。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71国发文90号],对24级(含24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一部分低工资的工人进行适当调整。主要调整工龄很长、工资很低的职工,“对号入座”。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1960、1966年底前分别参加工作的3级工、2 级工、1级工;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1957、1960、1966年底分别参加工作的4级工、3级工、2级工,均予调高1 级工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加工资。增资时间从1971年7月1日起执行。当时全国1340万职工提高工资,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28%左右,一年约需增加工资总额11亿元左右
 
 
  例如五类工资区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 级工某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二级为33元,三级为36元,工资级差不到5元。这次二级工调为三级工,工资级差按增加到5元,月工资为38元。未调级的原三级工,月工资原为36元,也按38元的工资额发给。
  

1971年调整工资时明确规定行政26级相似于1级工,这样取消了30级、29级、28级、27级。普通老百姓只剩下18至26级,


  
    
    附表: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举例对照表
┌────────────┬────┬────┬────┐
│人员类别 │相似工人│相似工人│相似工人│
│ │一级 │二级 │三级 │
├────────────┼────┼────┼────┤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二十六级│二十五级│二十四级│
├────────────┼────┼────┼────┤
│国家机关技术人员 │十七级 │十六级 │十五级 │
├────────────┼────┼────┼────┤
│国家机关汽车司机 │八级 │七级 │六级 │
├────────────┼────┼────┼────┤
│国家机关炊事人员 │九级 │八级 │七级 │
├────────────┼────┼────┼────┤
│商业业务人员 │十级 │九级 │八级 │
├────────────┼────┼────┼────┤
│卫生技术人员 │二十级 │十九级 │十八级 │
├────────────┼────┼────┼────┤
│小学教员 │九级 │八级 │七级 │
├────────────┼────┼────┼────┤
│中学教员 │- │- │十级 │
└────────────┴────┴────┴────┘
├────────────┼────┼──────┼────────┤
│文艺工作人员 │文艺辅助│文艺辅助一级│十六级 │
├────────────┼────┼──────┼────────┤
│出版编辑人员 │- │- │十五级 │
├────────────┼────┼──────┼────────┤
│科学技术人员 │- │十四级 │十三级 │
├────────────┼────┼──────┼────────┤
│气象技术人员 │- │十六级 │十五级 │
├────────────┼────┼──────┼────────┤
│基层供销工作人员│七级 │六级 │五级 │
├────────────┼────┼──────┼────────┤

(本表当时未公开只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供领导掌握执行。)
本表适用于大中城市。县及县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大中城市未列入表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其相似工资级别,均由各省、市、自治区适当安排。



在1971年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之后,1974年和1975年曾两次制定的调整职工工资计划都未能实现。


1977年调资


1977年8月10日,为解决多年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国发[1977]89 号 ,9月3日、10月27日,国家劳动总局先后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两个处理意见。调整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当的企业干部、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的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的工资。增资对象和标准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现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增加到36元;现行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的,增加到37元。现行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现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增加到41元;现行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增加到42元。现行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增加到43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五元。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统一规定为43元(六类工资区)。级差少于5元的按5元增加。高于7元的按7元增加。增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起执行。实际增资面,全国为50.8 % ,人平月增 5.5 元. 黑龙江省人平月增5.43元。上海市人平月增 5.53 元。四川省人平月增 5.58 元。安徽省人平月增资6.13元。云南省人平月增6.25 元.河南省人平月增 6.3 元。甘肃省人平月增 6.5 元。......
这次调整工资由于规定要群众评议,因此产生了一些不利于团结的现象,给各级党政领导增添了不少额外的工作。

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
------------------------------------
工资区类别|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的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
---------|-------------|------------
现行三、四类工资区|36元|41元
现行五类工资区|37元|42元
现行六、七类工资区|38元|43元
现行八、九类工资区|39元|44元
现行十类工资区|40元|45元
现行十一类工资区|41元|46元
------------------------------------
(1)表列各类工资区工资数,既是确定增加工资的范围,又是增加工资后到达的控制数。以六类地区为例,商业部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售货员,现行标准工资36元,相似工人二级,不属于按级调整工资范围,这次也可以增加工资2元,达到38元。其余类推。
(2)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工资后仍达不到表列控制数的,不得再增加工资。

1978年调资

  1978年11月18日,为破除按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的平均主义进行调资弊端,国务院批准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人数的2%以内(文艺单位另加4%)。升级增加工资,原则上按现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级差少于5元的按5元增加。增资时间从1978年12月1日起执行。

1979年调资

 197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决定在提高肉、禽、蛋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并给予职工相应副食品价格补贴[职工每人每月发放5 元副食品补贴]的同时,从1979年11月1日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197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1980年1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1978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根据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择优升级。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 升级面。本人工资标准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升一级增资多于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今后升级再冲销,直至冲销完。当时五类工资地区。行政24级月工资为42元,20级为68.50元。

1979年11月起,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调整各行业偏低的1级工资标准: 即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职工1级工资标准, 轻工业、农业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在32元及其以下的,均按增加2.83%的幅度调整工 资标准;此后,1级工资标准不足30元的提高到30元,2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级差不足5元的一 律按5元计算,超过5元的按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

1981 年教育、卫生、体育三个系统工资调整

1981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国发〔1981〕144号],调整了中小学校职工和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以及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的工资。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先补”对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加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先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从六类和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入四、五类工资区的职工,凡保留六类区工资标准的,可按六类区工资标准补齐级差)。“后靠”对执行中小学、中专学校、技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再按升级后的级差增加工资;“再升级”凡属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升级时按行政级差增加工资,凡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均按现有岗位标准级差增加工资。中、小学校中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优秀骨干可以升两级。增资时间从1981年10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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