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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六)

六、文革期间的工资情况

1、1971年的工资调整

1971年11月,国务院决定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此次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工作年限较长的低工资收入者。调整范围为:

下列人员可上调一级工资: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三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三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三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4级,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5级;商业业务人员8级,卫生技术人员18级,小学教员7级,中学教员10级,文艺工作人员16级,出版编辑人员15级,科学技术人员13级等。

(2)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二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二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二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5级,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6级;商业业务人员9级,卫生技术人员19级,小学教员8级,文艺辅助人员1级,科学技术人员14级等。

(3)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一级工及低于一级工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一级工及低于一级工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6级及以下人员,国家机关技术人员17级及以下人员;商业业务人员10级及以下人员,卫生技术人员20级及以下人员,小学教员9级及以下人员,文艺辅助人员2级及以下人员。

此次上调工资,凡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资低于相当生产企业一级工的,全部上调至相当生产企业二级工的级别。因此,原来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6级至29级人员,全部上调至行政25级;与此相应,196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原来工资级别低于26级的,全部上调至26级。至此,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最低工资级别为26级,在北京地区(六类工资区)这一级别的月工资额为33元,相当于一类企业的一级工工资。网上有些贴子称毛泽东时代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最低为24级,即本于此(因为行政1、2级实际空置,后来,将行政3级改称1级,行政4级改称2级,行政5级改称3级……行政26级改称24级)。

1971年的工资调整中,还规定,下列人员,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可以上调两级工资: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二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二级工的人员;

(2)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生产企业一级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中相当于生产企业一级工的人员。

对于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铁路机车乘务员和调车工人,此次调整工资,又特别放宽了一级,即:(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2)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3)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均可上调一级工资。

此次工资调整规定,凡调高一级工资的,如果原来工资级差大于5元,即按原来工资级差调整;如果原来工资级差小于5元,调高工资额可以增加到5元。同时还规定:原来工资级差不足5元而按5元调整工资的行业,调整工资以后,未调级职工执行的工资标准低于调整工资后的工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的,也都按调整后的工资额发给工资。举例说明:某地区某行业,原来一级工的工资为33元,二级工的工资为36元,工人甲系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此次应上调一级工资,但原来一级工与二级工的工资只有3元,不足5元,所以,此次工人甲应按5元上调工资额,即其工资额应调整为每月38元;同厂的另一名工人乙,也是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但他早就是二级工,此次未列入调整工资的范围,但其原来的二级工工资是36元,此次工人甲上调为二级工工资后,每月工资是38元,因此,今后工人乙也应按每月38元的新标准发工资。

1971年的全国性工资调整,是文革期间唯一的一次工资调整。

另外,在文革前,学徒工满师后转正定级,通常都是定为一级工,只有少数表现好的(通常有名额比例),才能定为二级工,但至七十年代以后,学徒工转正定级时大多定为二级工,少数人可以定到三级工。由于1971年的工资调整,文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已经不存在一级工,在后来的实践中,文革中参加工作而被定为一级工的也陆续转为二级工。一级工实际上不再存在。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商业单位职工,也是如此。在上海市,凡文革中参加工作的,不管从事何种工作,基本工资一律都是36元,所差别的,只是不同单位不同工作的人所得到的津贴和补贴不同。

2、附加工资、津贴、补贴

自1963年开始,至文革期间,各种名目的附加工资、津贴、补贴却多了起来。

(1)附加工资

1966年文革运动开始后,大批“物质剌激”、“奖金挂帅”,各地、各企业纷纷取消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各企业将原来用于发放奖金的基金和因实行计件工资制而比计时工资制超发部分的工资基金,平均地或按工资级别略有差异地发给职工,称之为“附加工资”,在一般企业里,大概每个工人每月的“附加工资”为5至6元钱。

1967年8月18日,原劳动部在答复四川省劳动局的一个文件中规定,附加工资的发放范围不宜扩大,限1966年5月1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有附加工资,1966年5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附加工资。此文件转发全国,所有企业一律参照执行。

(2)各种津贴

1956年的工资改革,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搞得非常繁琐。每个地区、每个产业、每类企业、每个工种,往往都有不同的工资标准。1956年至1965年这段时间,又对各种不同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大力的简化、归并。在简化、归并时,通常实行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原来的两个不同的工资等级标准合为一个,通常合并后执行的是其中工资额较高的那个工资等级标准。

各种工资等级标准简化、归并以后,对于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的差异,则通过发放津贴的办法来解决。例如,有些劳动者的的劳动强度比较大,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中操心比较多,有些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比较艰苦,有些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等等,都可以对这些劳动者除工资以外,加发各种名目的津贴:

岗位津贴。这种津贴名目繁多,使用面很广。例如,在冶金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在物资、供销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的职工、在公安部门从事刑警或劳教、劳改工作的干部,等等,都有特殊的岗位津贴。一些文革中“提职不提薪的”的干部,也往往给其发放一定数量的岗位津贴。

露天作业津贴。如建筑工人之类常年在露天劳动的工人,发给此种津贴。

高空作业津贴。如供电部门的外线工,工作中经常需要爬电线杆,发给此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保健津贴。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液体的工人,除加强劳动防护、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职业病者及时调换工种等措施以外,对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发放保健津贴。

夜班津贴。也称夜餐费。对各单位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或供给免费的夜餐,或折算成货币发给职工。

班主任津贴。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的公办教师。标准为:中学:班级人数35人以下的每月发5元;班级人数35人至50人的,每月发6元;班级人数51人以上的,每月发7元;小学:班级人数35人以下的,每月发4元;班级人数35人至50人的,每月发5元;班级人数51人以上的,每月发6元。

矿山井下工作津贴。适用于煤矿、黑色、有色金属、油母页岩和非金属矿山的井下工人。按工人和相应的管理干部实际下井的日数发放津贴。

医疗卫生津贴。凡在医疗单位、卫生防疫单位、畜牧兽医单位中专职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病源的人员,均发放此津贴。

施工津贴。适用于在偏僻山区、边远地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部直属施工单位的人员。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的天数支付(产假、病假按半额发给)。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适用于“凡是工作、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并且较高于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的气象台站”的干部和职工。此项津贴共分6等,最高等级为每人每天1.70元,最低等级为每人每天0.30元。等级的划分,按照气象台站所处海拔高度、所处工作环境(荒莫、草原、海岛、牧区、林区、滨海等)、与最近的县(旗)所在地的距离等确定。

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适用于在野外从事地质普查或勘探工作的正式职工、学徒工、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按实际野外工作月历日数(含负伤、产假、病假期间)计算发给。将普查、勘探的工作地区分为九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一类地区:普查2.1元,勘探1.8元;九类地区:普查0.9元,勘探0.7元。

林区津贴。包括在林区工作的干部和职工,因工负伤或因病缺勤在林区休养的职工、从非林区到林区学习、出差的人员,等等。一般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实发额的一定比率发放,各林区不同。有的林区,林区津贴的比率相当于实发工资的20%以上,有的林区,相当于实发工资的10%以下。

(3)各种补贴

洗理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中央有个文件,要求各企业关心解决职工的洗操和理发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职工澡堂和理发室,无条件的单位,可将洗澡和理发的费用折算成现金发给职工。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4元。结果是:有些企业暂时无职工澡堂和理发室,就给职工发了洗理费,后来建起了澡堂和理发室,但给职工的洗理费仍旧照发,因为职工已将此视为自己正常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有些企业,本来就有职工澡堂和理发室,却也给职工发洗理费。所以,后来,一家企业是否发洗理费,其实与这家企业是否有职工澡堂和理发室无关了。

粮油差价或副食品补贴。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提高农民收入,国家曾多次大幅度上调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价格。但考虑到农副产品提价后,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的生活,所以,又根据粮油和其他农副产品涨价后对城镇居民生活开支的影响,给城镇居民发放补贴。起初,这一补贴是经有关部门统一计算后,平均增加到每个工薪收入者的工资里的;但不久以后,群众反映,这种办法不公平,因为有的家庭挣工资的人少,吃闲饭的人多;有的家庭,挣工资的人多,吃闲饭的人少,对前一类家庭因粮油和副食品涨价而增加的支出多,但得到的补贴却相对较少;而后一种家庭的情况则相反。所以,后来两次全国性的农副产品调价,采取的是由居民委员会按所属地区家庭每家的人口多少来发放补贴。

其他如回民等少数民族的膳食补贴等。

补贴与津贴的区别在于:它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多少无关,基本上是按人头发的,人人有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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