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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离婚时保单利益如何分割?

2018年5月6日

星期日

婚姻关系报

法律不保护爱情 ,只保护财产



恋爱时:《甜蜜蜜》

结婚时:《我们要结婚了》

离婚时:《当爱已成往事》


爱不在了,保单还在;

房子车子票子孩子分完了,保单该怎么处理呢


今天我们来讲讲离婚时我们之前为了爱与责任给家人买的保险保单怎么办?


当然大方点的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的名字,让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和平解决。


也不乏为了分割保单价值而煞费苦心的人,那么大家都不易,该怎么分割我们了解了,心里就有数了。




为了方便了解,用几个问题来分析一下。

一、哪类保险可以分割?

二、离婚分割的是什么?

三、投被保险人、受益人拥有何种保单权益?

四、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哪类保险可以分割?

简单来讲,是指通过退保能拿回钱的那些保险。

保险的分类很多,通常在婚姻中涉及的保险类型主要是人身险中的重疾险、寿险(定期寿、高现价增额寿、高杠杆寿险、两全型寿险)、年金险、特定疾病险(如,防癌险、白血病险)等有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长期险种。


其他如 意外险、医疗险等短期险等较少涉及。

中高端医疗险虽然是一年期短期险,投保后一定期限内可以退回一定比例的保费;

意外险中与两全险结合的险种,也就是返还型意外险(交20年,保30年)也可以退回一部分钱。


涉及被保险人身故后赔偿金分割的问题,待下一次详细讲解。


二、离婚分割的是什么?

这里说的分割主要指保单价值部分,对于所有权归属可以通过投保人变更完成。

主要是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等部分。

双方可以直接退保,分割上述价值,简单直接,但不推荐,通常交费多年的保单实际价值远高于当时的现金价值。

退保不是唯一的方法,可以根据当时的现金价值和账户价值,给对方现金补偿。既分割了保单归属,又有持续保障。


1. 现金价值

如果看官买过保险的都知道无论是消费型还是终身型都是有现金价值的,也就是对应保单持有年份退保时可以拿到的钱。

现金价值相当于解约退还金,一般情况下,在中途退保会有损失,在一定时间损失比例还是挺大的,现金价值相当于保险现在值多少钱,终身型保险期限越长,保单的现金价值越高。

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利益(这部分后面会详细讲到)。


消费型的现价是抛物线型,先增长后降低,到期现价为零。

定期消费型重疾/寿险:现金价值远低于已支付的保费,杠杆率高,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也有夫妻互为投被保险人的,这种自己掂量要不要分割,最好以现金补偿的形式补偿对方,并变更投保人。


终身型的现价是按照一定利率持续增长。

终身型的产品就复杂了,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随着时间增长,有些产品的现价会超过已交保费,有的也会超过其保额,这个有分割的意义。


2.  账户价值部分:

内陆的保险相对简单,即便含分红的终身寿险,其分红率也不是很高,仅简单提一句,不是重点。主要讲年金、万能账户和终身寿/年金(万能型)的账户价值部分。


举个栗子。

年金险通常附加万能账户(2017年10月1日前),与年金险(万能型)组合。


账户价值=现金价值 累计生存金给付金额(或如果转入了万能型账户,加上按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的生存金本息和,减去初始费用和退保费用)


账户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利益

生存金属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生存金自动转入了万能型账户,利益归属投保人。

万能账户和万能型账户的价值属于投保人的利益;


三、谁拥有保单权益?


上面我们简单讲到了保单的权益归属,这里我们详细分析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瓜葛。了解这些才能更好安排保单的主体关系。


投保人的权益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主体,也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得现金价值的主体。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的权益

被保险人是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确认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效力以及保险金额、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等。


受益人的权益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提示:如果妻子为先生投保,妻子为受益人的情况下, 如果离婚,且并未变更受益人,将来先生身故,将如何处理?或者如下图


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款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第三款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所以这是一个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

因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婚姻关系解除,不具备受益权。

那么,保险法接着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中,第一款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将作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遗产的分配,那就要根据继承法分配了,这个理论上简单,操作起来会很麻烦。


四、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缴费时

保险费是用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给付保险费时

如果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续交保险费,那么续交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该财产。 退保后按比例分割现金价值/账户价值。退保时如果投保时间较短,其现金价值远低于已缴纳的保费,退保有较大损失。


如果婚后购买的保险,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保费,那保费的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夫妻是可以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夫妻一人一半)。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身保险的,变更投保人和相应受益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间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仍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这里最大的风险是,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因此最好在离婚时变更相应投保人和受益人。


特别是保单夫妻互保形式或投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的,离婚时不管是否分割保单价值,也请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留个作业:

曾有案例,王女士为李先生投保终身重疾险100万,受益人为王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李先生再婚,不巧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身故,问,这份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100万赔偿金给谁?

是原保单受益人王女士还是李先生的现任妻子?

请参考本文受益人权益里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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