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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经理强大在于法律制度保证农业生产

序言:

战国七雄之一的秦国,原本只是游离于华夏文明圈之外的西部小国。

但是它却在战国时期迸发出了山东诸侯不可阻挡的威势,从而攻灭六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大一统,并且促使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进而影响了中国两千余年,创造出了属于自己的文明。

那么秦国为何会有如此气吞河山之势?

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有人认为秦国历代代出明君,有人认为秦国善于任用贤才,也有人认为是商鞅促秦成帝业,当然还有其它答案,不过说来说去,秦国稳定而强大的经济基础才是保障。

毕竟冷兵器时代的战争打的不单单是人,还有源源不断的物资供应,说白了就是粮食,那粮食又从何而来,毋容置疑,是来自农业生产。

农业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解决了农业生产的问题,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此外,在古代社会中,农业税赋收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没有农业经济作为支撑,强大只是空谈。

正是有了这种认识,所以秦人自商鞅变法后一直非常重视农业生产,但如果只是重视,这还不够,因为口号喊得响,不一定就能做的非常好。

那么秦国是如何强大这一经济基础的呢?当我们带着这个疑问透过时光隧道,看向秦人时,他们却用坚定的语气向我们回答道:我们用法律制度保证农业生产。

本篇笔者就从商鞅改法为律说起,聊聊秦代是如何用法律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

田地上的农作物

商鞅改法为律。

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历代刑法考·律令考》

商鞅变法是秦国历史发展的重大转折点,对于我国的律法发展进程也是如此,商鞅变法时期改法为律,《唐律疏义》有云:(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至于此举的意义,清代沈家本给予了高度认可,正如上述引用,则是他的评价,他认为改律之事,是变法中的大事。

而我国古代的立法经过了从刑到法,再由法到律的转变,当然这一过程的演变并不是换个名字那么简单,刑主要指的是一种惩罚手段,适用面较窄,就像现在《刑法》只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绝不能指代所有的法律。

影视中的商鞅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说文解字》对此字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里的“廌”在古代是指用来抵触不正直的一方的神兽,由此可以看出,“法”在“刑”基础之上又添加了公平、公正等精神。

既然法的含义已经完善,商鞅为何还要改法为律呢,这是因为律还格外强调了法的普遍适用性,在出土的秦简中,我们可以发现,《秦律》包含了国家治理中的方方面面,当然从中也能看到秦代农业的立法思想、律法制度的内容以及保障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

秦代农业的立法思想。

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睡虎地秦简 ·法律答问》

众所周知,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在治理国家上讲究轻罪重罚,当然这并不是商鞅这个人的过错,而是当时法家思想核心内容,即用严刑峻法让民不敢犯罪。

对于商鞅重刑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出自《韩非子·内储说上》)

意思是商鞅的法令是主张轻罪重罚,在重刑之下,民众就不敢轻易触犯律法,而小过失也容易改掉,如果民众小错都不犯,那么大罪也就没有了,而最终的结果就是民众不再犯罪,祸乱自然也不会发生了。

《商君书》

当然,这种思想在现在看来是残酷的,尤其是连坐法,那简直让人无法接受,不过在战国那个战乱的时代,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而这种重刑的思想也被秦代应用在农业生产上。

比如上述《法律答问》的记载,说的就是如果有人偷盗了不值钱的桑叶,一旦被揭发,那就要罚三旬徭役,马和牛都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如果偷盗会怎么样呢,《厩苑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枷),即偷马盗牛那就要被判处死刑或者上枷锁,由此可见秦律之重。

此外,秦代统治者对农业生产是很重视的,这就导致了秦代对于农业的立法很全面。

  • 先说秦统治者的重视。

秦代统治者对于农业的重视,表现在设置各级官吏,在秦国的政治体系中,对于涉及农业生产的部分,设置专门官员,比如太仆就管理马政,而治粟内史则掌管钱粮税收,至于官吏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作用,我们下文还会详述,此处暂不细论。

  • 再说立法的全面性。

秦代对于农业的立法几乎囊括了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对于涉及农业生产的土地、人口、粮食管理、仓储、畜牧等等方面,秦法都做出了规定,而在这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到律法的监管。

律法文本

而这些具体的规定也构成了秦代农业律法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

秦代农业律法制度的内容。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

春秋战国时期,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推广,进一步摧毁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进而出现大量私田,这就导致了这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所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在春秋战国之后已成为了历史。

既然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法,那么秦代农业律法制度的内容呢,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有很多,笔者就不一一细述,单说其中比较重要的三个方面,即土地、人口和粮食生产。

  • 为土地立法。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农业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而生产粮食的土地,自然是一种稀缺资源,所以为土地立法是农业律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那么井田制瓦解之后,秦统治者是如何为土地立法的呢,对于这点还要说商鞅,因为他在变法中明确提出了“为田开阡陌封疆”。

土地

意思是废除旧的井田制的阡陌封疆,开立新的阡陌封疆,实行平等的赋税,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土地私有,并且允许土地买卖,这不仅进一步发展了农业,而且增加了民众劳动的积极性,最终的结果就会发展农业经济,毕竟古代种地靠的是人,而不是大型器械,所以这就要求要为人口立法。

  • 为人口立法。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

秦代征收税收以“户”为单位,正如上述记载,商鞅变法时为了增加赋税,明确地提出了“分户令”,如果不分户,那么就要对税赋加倍征收,此外,还对人口进行编队管理,实施严格控制,即令民为什伍,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连坐法。

这种控制民众的制度,其实也是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全民管理方式,说到这,不少人就说了,那人口难道不能流动吗,当然可以,不过要先向官府申请“更籍”,申请下来了,才可以迁徙,如果官府没有批准,那么不好意思,就不能迁徙,私自迁徙还得受到惩罚。

记载律法的古书

人口流动性受到了限制,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依附在土地上的人口相对固定,这样也会保障农业生产,进而提高粮食产量,无论对土地还是人口的立法,其实都是为了保证粮食的产量,这就又需要为粮食的生产立法。

  • 为粮食生产立法。

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睡虎地秦简·司空律》

粮食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基础,毕竟如果民众连吃都吃不饱,又谈何做其它事情,所以为了粮食生产,秦统治者从种苗到收获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正如上述《司空律》中的记载,则是说在农忙时节,允许居赀赎债者回家播种和除草,这样一来就保障了农忙时的劳动力,这也体现出了秦法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和做出的“妥协”,当然还有其它具体规定,比如要修路保障粮食的运输,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要及时汇报等等,笔者暂不一一细论。

秦代以法律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

秦代对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做出的规定,其实只是理论要求,那么在实际的执行中,秦代以法律制度保障农业生产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呢?

秦简博物馆

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重视各级官吏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其二,注重农业基础条件的改善,其三,保证农业发展需求的劳动力,且看笔者进行具体分析。

  • 先说其一。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下一年的帐上)……上内史(治粟内史,掌理国家财政)。——《睡虎地秦简·仓律》

秦律中规定了各级地方官吏的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正如上述《仓律》中的记载,就是说在收获后要把稻的产量计算在下一年的账上,并且把这个数量上报内史,以备考核,把粮食的产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自然会促使官员对于农业生产格外上心。

所以各级官吏对于核验和统计粮食产量,那也会加倍小心,如果有了错误,还会受到惩罚,通常情况下的惩罚是罚款,然后根据过错大小,各级官员进行分摊罚款,如果不缴纳,那就要“以律论之”。

粮食

此外,秦代官员还负责维持本辖区的农业生产秩序,对于阻碍或者影响农业生产的行为,当地的官员要负责惩戒和教育。

《睡虎地秦简·语书》有云: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说的是古代不同地区的民众乡俗不同,导致了民众好恶也不同,这样并不方便,对国家发展不利,而各级官吏就要负责“去其邪避,除其恶俗”,当然对于阻碍农业生产的民众,地方官吏也要负责“矫端民心”。

  • 再说其二。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周易·节》

古人对于自然的适应能力虽然不像现在一样强,不过也掌握了要适应自然环境,进而对自然进行有节制的开发,正如上述《周易》中的记载,则体现了古人这一思想。

而古人非常重视农田的水利建设,毕竟古代没有机械用来灌溉,水利建设则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举措,秦人也不例外,秦国著名的水利建设就是郑国修建的郑国渠和李冰父子修建的都江堰。

当然在这方面,秦律也有规定,正如《睡虎地秦简·田律》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说的是每年二月是枯水季节和农田开耕的季节,所以不允许阻塞河道,要保证水道的畅通,以便农田灌溉。

穿梭在农田中用来灌溉的河流

牛耕和铁农具的逐步推广和应用,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秦统治者对于牲畜的饲养也十分重视,并且以律法的形式把农畜的繁殖数量作为官吏考核的一项指标,当然,对于故意伤害农畜的行为,那也是要受到惩罚的,比如《秦律》规定:杀伤马牛,与盗同法

  • 后说其三。

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这句话的意思是,同一个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要留有劳动力进行农耕,如果都去当兵了,这不就导致了土地失去了劳动力保障,进而无法完成自己家庭的农业生产,如果有官员违反了这一规定,那就要受到惩罚,即“赀二甲”。

上文笔者也曾提到过,秦对于欠了别人债需要用劳动偿还债务的人群,秦法允许这些人在农忙时节先回家帮忙耕收,这样一来,就保障了农忙时节田地里有充足的劳动力。

牛耕图

这些保障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不仅完善了基层官员的监督管理职能,也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更保障了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最终的结果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稳定和强大了秦代的经济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秦国是如何强大经济基础的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基层认识,即用法律制度保证农业生产,不过秦代为农业所立的律法,并不是完备的,其中还有很多不足,也正是对于农业生产在方方面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导致了秦代的农业生产从根源上是缺少活力的。

而这些事无巨细的律法最终也成了统治者压迫劳苦大众的工具,进而形成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局面,最终加剧了秦代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所以秦帝国二世而亡,秦法严苛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您怎么看?

参考文献:《秦律》、《历代刑法考》、《唐律疏义》、《说文解字》、《史记》、《商君书》、《韩非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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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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