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还能这么学?
——医美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医美广告须审查,您可千万别乱发。
未经审查随意发,莫怪执法上你家”
典型案例1——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宣传内容要真实,现在知道也不迟”
典型案例2——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虚假广告
“最佳顶级国家级,这些词语不能提”
典型案例3——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顶级”等用语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禁止保证安全性,承诺功效也别印”
典型案例4:——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某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得出现代言人,医生患者都不行”
典型案例5:——某医疗机构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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