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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虚高借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将被严惩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实际出借2万元,以4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由于原告恶意虚高借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在被告出示相关证据前,还一直坚称现金交付借款4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遂法院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7月7日,被告李某因需向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但陈某要求李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翻倍增加借款数额。因为急用钱,李某便按陈某的要求让其母亲巫某作担保,并出具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交由陈某收执。

  随后,陈某当即交付借款。然而,就在陈某将钱借给李某后,李某却只支付部分利息,未偿付借款本金。

  于是,2018年2月1日,陈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巫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当日,陈某向该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该案无虚假诉讼,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因该案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向该院反映其借款仅为2万元,实际交付金额是1.8万元,且借款后已向陈某支付部分利息。为核实相关事实,该院依法通知陈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在询问时告知陈某“应如实客观陈述,如有虚假陈述,将会被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陈某在询问时坚称“其出借金额是4万元,被告称翻倍打借条是他瞎说的”。

  然而,就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却决定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法院认为陈某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不准许陈某撤诉,并要求其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本案事实。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前告知诉讼各方应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将会被处罚。而陈某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仍坚称自己出借并交付的借款数额为4万元,直至李某出示他们的通话录音后,陈某才认可当初其出借金额为2万元,且李某已支付部分利息。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高借款数额,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起诉时、询问时及庭审前,均告知其应如实客观陈述,如有虚假陈述,将会被处罚。而陈某利用其证据优势,均未如实客观陈述,意图通过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相关规定,该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可能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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