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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法律法规历史沿革_建设 (海门建设局)

城建规划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2019-12-22 21:25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城管部门经常会碰到对已建成多年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建成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以前的违建,行政相对人常有如此疑惑和不解:不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吗,我的房子2008年以前就已经建成了,为何城管部门还用2008才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我进行处罚,是不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城建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一番梳理。

一、《城市规划条例》实施阶段(自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施行)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阶段(自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大会常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阶段(自199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前仍属于有效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阶段(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目前城管部门对于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城市自1984年1月起、村庄集镇自1993年11月起从事建设就均应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了。所以如果相关房屋自上述时间点起至今都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就表明其违法建设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城管部门就可以认定该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作者单位:海门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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