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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带你了解年度股东大会常见问题

年报季刚过,上周小妮为大家总结了《十问十答带你了解权益分派常见问题》,带大家了解了有关权益分派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后每周我们都会结合董办工作的时间节点或者监管关注的重点,从董你社区中精选十个问答推送给大家。


虽然年报已经披露了,但还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小伙伴们也还不能松懈哦!

小妮在这里提醒大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条,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所以本周小妮从董你社区中给大家整理了有关【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常见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来来来!话不多说,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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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问: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5天发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吗?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年度股东大会需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因此提前25天发股东大会通知是可以的,但建议在快召开股东大会前再发一个提示性公告。



问:公司于5月15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请问什么时间增加临时提案是可以的?

答:增加临时提案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即最晚在5月4日可提出增加临时提案。



问:A H股“股东大会应当提前45天通知”规定在哪里?

答:根据《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二、提示性公告问题


问: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是有强制要求披露吗?

答:深主板有规定“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其他板块现行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是否再刊登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如需发布则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公司可根据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情况自行决定。


三、出席及投票相关


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网络投票结果没出来,股东大会可以先结束会议么?

答:一般来说现场会议需在网络投票结束之后结束,如果网投结果还没出来,也可选择休会。“股东大会结束”指的是宣布合并统计结果,宣布完决议、法律意见书,签署完文件,散会。需向股东们说明待网络投票结果出来后公司会汇总全部结果并公告。现场投票结束后,现场的股东如愿意等统计结果可以选择留下,如有事离开则可选择关注公司的公告。



问:股东大会董事不能到场投票可否用授权委托形式,需要写请假条吗?

答:如果这位董事是公司股东,如不能现场出席可授权委托出席投票或进行网络投票,但董事身份不出席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要求请假。



问: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要出示什么证明文件呢?除了拿到的股东名册。

答: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为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问:股东大会如果定在周一召开,那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可以是周日下午15:00开始吗?非交易日可以开始投票吧?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如股东大会定在周一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周日下午15:00。非交易日也可以进行投票的。


四、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问:年度股东大会是否只能在公司注册地召开?

答: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选择需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内说明了股东大会可以在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召开,则可选择别的地方召开。


五、独立董事述职问题


问: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必须参加吗?是否必须是每位独立董事单独述职并单独披露每位独董的述职报告呢?如果不能现场参加,是否可以电话接入的方式述职?

答:每位独立董事均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述职。

股东大会上每位独董可单独述职,实际操作中不一定每位独董都会到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但不可通过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因为电话无法核实身份,律师无法对投票的真实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位独董的述职报告可分别披露,也可合并一块披露。


六、议案相关问题


问: 请问必须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哪些?以及规则依据是什么?

答:股东大会的职权是由《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约定的,其中董监事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事项可以认为定期每年一次放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另外深交所定期报告备忘录以及董秘手册、上交所独董年报工作指引等里面明确了年度利润分配、独董述职、重组盈利未实现等事项。具体的原则可以参考下图:



问:年度董事会可不可以先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等两天后的一季度董事会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然后两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事项,一起在年度股东大会里审议?

答:年度股东大会可在审议一季报的董事会提请召开,两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事项可以一次审议。年度董事会上审议通过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面写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即可。



问: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经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后,在这一年的有效期内,每一笔还需要过董事会才能实施吗?

答:不用,额度内实施即可。而且就算是房地产公司,虽然2017年11月深交所最新修订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中新增对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的审议和披露要求: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目前实操中大部分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预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担保实际发生时,如若具体对象实际发生的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应额度内,则无需再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的累计担保情况则在新增临时担保事项时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所以对于本条新增内容的理解应注意“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这并不代表担保实际发生时一定要再度审议!!小妮在此建议上市公司在进行未来12个月担保额度的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在议案和相应公告中写明股东大会对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相应审议程序的授权情况,明确比如“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对象及对应对象的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且无需再另行履行审议程序;若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则需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当然,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规定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需再度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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