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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篇文稿中提出,“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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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还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行为适用的处分作出规定。
可见,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的四类人群外,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案例中提出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要进行追责问责,不符合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
撰稿:菅 真
编辑:张 强
审核:包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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