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了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围绕居委会减负而开展的社区体制改革,使居委会建设面临两难困境:要么过度行政化,要么再度边缘化。居委会的两难困境,成为社区体制改革的瓶颈。
居委会是“社会桥梁”,是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社区的中介,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是基层政权的组织载体和实体,又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者;居委会是“社会水泥”,它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和互助服务,将原子化的个人黏合为社会;居委会是“社会减压器”,它组织居民自治而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它促进政府与居民合作,增进政府与居民的相互信任。为居委会减负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共同呼声,也成为政府推动社区体制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制度是调整权力关系的规则。要规避居委会的“过度行政化”和“再度边缘化”,制度设计需要建构政府、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之间的权力平衡关系。 深化社会专业分工,其核心是要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公共服务站(江汉区之所以用社区公共服务站替代社区工作站,一方面是为了凸显其服务属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社区其他服务如社区商业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区别开来)定位为社会组织,定位为具体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的专业机构。
首先先从定义上来看,社区事务工作站即社工站既非一级政权组织,也非行政事业机构,它是独立于居委会之外的一个小区服务机构,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受居委会的监督。作为一种新型小区服务机构,今后,下岗再就业、计划生育、低保等这些居民身边大事小情,将从居委会转交到社工站办理。这标志着小区党支部、小区居委会、小区事务工作站组成的“三驾马车”式新型小区管理机制形成。而社区居民委员也称小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小区居委会承担了政府的多项职能,成了政府的“一条腿”。
为有效解决小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民政局按照“居民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在小区设置了小区事务工作站,在小区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和社工站分别承担居民自治和社会行政事务。这一举措,减轻了居委会工作负担,使小区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开展自治,同时,将纷繁的行政事务从居委会剥离开来,理顺了小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在社区服务上,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交办的治安、人口、计生、文化、市政、城管、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比如居住证办理、少儿医保办理、开入学证明、怀孕检查、随迁入户等要开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廉租住房申请、低保申请、下岗再就业、办老年证、办独生子女证等等。 这些以前都是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正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脱身并实现居民自治。
居委会全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民主自治建设,如: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还负责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 、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 、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 、协助镇党委、政府和驻区单位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 、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
5 、向镇党委、政府和驻区单位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那么,社区社会工作站如何与居委会协调好关系,权力平衡呢?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负责政府在社区开展的各种行政性工作,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得以实现。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这两种组织在范围上可以有所不同。深圳正在推行“一站多居”的社区管理体制,即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最佳的服务半径,合理地设置社区工作站,由一个社区工作站服务若干个居委会。以较小范围的居委会方便居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以较大范围的社区工作站便于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管理,控制管理成本。从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的不同性质,可以看到“一站多居”模式的合理性。
“一站多居”体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首先,对于范围较大的居委会,在保持社区工作站的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划分居委会,实现“一站多居”。
居委会范围过大,不利于居民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一站多居”和“居站分设”的条件下,由于分设的只是居委会,加上居委会不从事政务类工作,可以维持低成本运作,所以,在有较多居委会需要分设的情况下,设立社区工作站有利于控制社区管理成本。
其次,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居委会,在保持居委会的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在若干居委会的范围内设立一个社区工作站,通过整合,实现“一站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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