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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转让独资企业,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基本实事

A采矿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因陈某某移居国外,王某某一直实际控制和管理着该企业。

刘某某与与王某某签订了《采矿厂转让协议》,将A采矿厂转让给了刘某某,但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提出

1、王某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未办理就更登记手续,是否构成影响转让行为成立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王某某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2、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上述规定,仅为管理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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