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问题简要研究

  

本文分析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个问题:其一,各法院通常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及于所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其二,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笔者结合实践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部分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工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通常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及于所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理论依据为:优先权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附加在建设工程的价值部分,即所谓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添附和劳动价值,而建设工程所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无增值贡献[1]。

在实践中,各法院通常也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及于所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亦明确规定:“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是否可以就不属于自己完成的其他部分工程主张优先权?


不属于承包人完成的其他部分工程,是指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其他部分工程。从法理上而言,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发包人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也不得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承包人可以就整个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主张优先权,其中当然包括实际上不属于自己完成的其他工程项目。

而在实践中,考虑到如完全否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其实际施工工程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对其极为不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亦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广东、浙江、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赋予了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为法定优先权。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可以直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此外,它是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属性,亦为一种担保物权。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既然法律特别赋予了承包人此种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2]。

例如在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五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根据省五建与铠达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省五建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解除,但省五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涉案工程中。因此,一审认定省五建对于涉案工程中其施工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铠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3],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系笔者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部分问题的简要研究,以飨读者。


 [1]余水生:  《建设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5版,第461页。

 [2]王毓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195页。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168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能移交竣工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之第二十四条
最高法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院」建工解释第2条为计算依据,不能反推未竣工合格不付款
云亭法评|发包人同意"据实结算",是否有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