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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由——三级案由:探望权纠纷
全文约两千五百字,预计阅读需12分钟

体例索引

一级案由: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级案由: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级案由:        23. 探望权纠纷

相关释义

抚养方式

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之上,不受父母婚姻是否存续影响。但由于离婚的客观原因,父母无法共同直接抚养子女,故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由哪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

探望权

探望权指,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子女保持通讯,对子女进行探望、管教、保护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主体限于子女的父母,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特殊条件下,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之间,因行使探望权发生的纠纷,为探望权纠纷。

诉讼主体

探望权纠纷通常以有探望权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告,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被告。

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

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1]第21条。

适用要点
1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固有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消灭,但可以被中止行使。

探望权一方面保障了父母对子女的联结,同时也保障了子女的心理健康。适当的行使探望权,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格塑造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家事审判体系中,未成年人的利益被优先保护,当子女的父母行使权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时,父母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故,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

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
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并非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探望与被探望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之间探望与协助探望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当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纠纷的判决、裁定的效力不及于子女,判决裁定执行的强制力也不能直接针对子女。

故,当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时,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       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为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制造阻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排除妨碍。

(2)       子女因自身原因不愿意被探望的,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
隔代探望权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隔代探望权进行规定,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此有明确的态度。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4

行使探望权需明确主张探望方式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先对希望如何行使探望权有所规划,具体应当包括行使的方式、时间、频率等要素,同时也需要明确交接被探望人的方式、时间与地点。

请求权基础索引

《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

备注:

[1] 为便于阅读,本文中的法律法规名称均予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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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下) | 来源:网络,仅供学术实务研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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