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无讼阅读|离婚纠纷中探望权问题的处理实务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所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亲权的一种,系在特定亲属身份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其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是对不能行使监护权的一种补充救济。因此,探望权是随着直接抚养权确定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种权利,其权利并不需要法院司法文书的赋予,也无需父母之间通过协议进行确认。当然,随着子女成年后,探望权与监护权一样,便随之消灭。


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上计划生育的国策因素,在离婚纠纷中争夺抚养权的案件越来越普遍。针对没有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探望权的重视和强调相较之前尤为明显。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对离婚纠纷中的探望权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归类、整理,以飨读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夫妻双方应当先就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若双方并未就探望权提出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亦未对此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对此无需作出处理。双方离婚后,如就探望权的问题协商不成,可另诉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871号、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943号】


2、双方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就探望权提出请求,除非双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二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就探望权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2697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申4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赔民申字第0076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提字第179号】


3、在确定探望权的方式、频率、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坚持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学习成长的角度出发,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和频率并无不当。若在离婚后双方就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或就探视权问题可以在其权利不能行使时,可另行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对行使探视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申字第470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67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申字第747号】


4、人民法院在判决婚生子女归一方抚养时,应对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处理。原审判决未确认探望权的,二审法院应予加判,对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内容进行补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895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7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40民终1311号】


5、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一方明确表示对方可以随时探视子女,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问题已协商一致,并未产生争议,此时,人民法院未对子女探视问题进行判决并不违法。如果今后直接抚养一方违背协商意见,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对方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子女探视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81号】


6、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一并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仅直接裁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而对于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可以交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商定,不纳入判决的范围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提字第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一终字第2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40民终71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863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1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07号】


7、人民法院可以仅在离婚判决中确定不直接抚养一方具有探望权,对具体探望权的行使不作具体细致规定,避免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再次或数次诉诸法院,不断进行变更,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自行协议,合理安排,法院可以不作硬性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8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03号】


8、探望权,本义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的权利。该项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证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得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与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从而将子女培养成全面发展的人才。因此,在双方离婚纠纷中,若双方关于探望权意见不可调和时,则由法院在判决中予以酌定。若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对于探望权问题产生的强制执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比如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因为探望权设立的本意就是为了健全未成年子女的人格,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不考虑子女个人意愿,甚至强行将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带至某处,与立法初衷相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另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排斥或抵触情绪,甚至故意阻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了避免在探望孩子适对方不配合,专门邀请法院执行局法官陪同探望,虽然这样可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但法院不可能在每次都派人陪同,这也不现实。因此,鉴于探望权行使的客观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其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宜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依法不宜规定的过于细致。故需要强调的是,由人民法院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对双方来说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在行使探望权时仍需双方及时沟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提字第94号、勉县人民法院(2014)勉民初字第00954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50号】


9、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同时也系基于亲情而生的家庭伦理义务。法律增设探望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使得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或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6672号】


10、人民法院在酌定探望次数、方式、时间、地点等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生活稳定、学习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工作生活及子女教育情况予以酌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4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3801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443号】


11、当事人之间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为避免当事人再就探望权进行单独诉讼,增加讼累,对探望权作出判决。根据司法实践,父亲或母亲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切实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318号】


12、人民法院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裁决时,可以按照“每周星期几”、“每月几次”的裁决之外,并对寒暑假以及特殊节假日(比如汉族的春节、维吾尔族的肉孜节、古尔邦节等)的探望权问题作出处理。【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84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3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40民终13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506号、宁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1民初692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19号】


13、若夫妻双方暂时处于关系极度紧张的情况下,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造成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暂时不对探望权进行判决,并不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关系缓和后另行向法院主张该权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575号】


14、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应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于子女自身是否能够成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只有未成年的子女才存在探望权问题,而未成年子女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能力,此时其不可能脱离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启动诉讼,如此则形成了子女行使探望权在事实上的困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1288号】


15、虽然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子女一直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感情醇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及亲情关系,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予以支持。【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34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497号】


16、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情形下,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提出要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下一代孩子行使探望权的主张,虽然合情合理,但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抚养非法定职责,是否探望及支付抚养费属于个人意愿,由父母自行决定处理。然而,原、被告及其家人应当尊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子女曾经付出的大量心血,与子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父母一方应多创造机会给他们团聚,既能消除老人的担忧,也能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675号、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峡民初字第825号、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231号】


17、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未达到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条件,但子女自幼确实随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长,在法院判决抚养权后,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保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合理探望权,以满足孩子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亲情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56号】


18、由于工作的原因,父母无法将所有时间都投入到孩子身上,如果子女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虽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毕竟不是直接抚养义务人,但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107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712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93号】


19、保证不直接抚养一方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保障其关心、看望和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并培养其与子女的亲近关系;并适当控制其行使探望权的地点、方式和时间等,不宜过度频繁,探望时间不宜时间过长,保障孩子拥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所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酌定应当在让孩子可以感受到父母亲的关怀与疼爱以及保障孩子有固定生活环境,不容易引起孩子心理及情感上的波动之间寻找平衡。比如在上学期间应以探望为宜,且不得过于频繁,保障子女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避免情感上的波动。【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民初字第675号、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412号、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309号】


20、对于探望方式的确定,即如何确定接送负责人以及探望地点等因素,在遵从双方共同意见之外,应当本着既要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又要增加父亲或母亲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减轻因父母离婚而带给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从而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还要考虑到双方甚至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较大,探望的方式应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必要时,人民法院应斟酌决定是否适用看望性探望,决定是由抚养子女一方将子女送至对方住处还是由对方前往抚养子女一方处接子女更为适宜。【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82号】


21、收入高和工作性质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亲情是孩子成长最好的营养剂。子女成年后不存在抚养及探望权的问题,其在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478号、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


22、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一项延伸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上的,它所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探望权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请求由其亲属代其行使探望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24号、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113号】


23、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孩子父亲或母亲的探望权利。探望孩子是其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阻拦、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决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这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当事人的探望权不被随意剥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审慎裁决。司法实践中,比如父亲或母亲一方存在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对子女有犯罪行为或严重暴力倾向等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决中止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利用探望的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强行带走等行为,该行为应当予以谴责,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裁决暂时中止行使探望权。若存在前述情形,但情节尚且较为轻微时,法院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对方的探望权,比如要求必须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行使其探望权或者在文书中直接指出如存在影响孩子的身心及安全等问题,可另行提出减少乃至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022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家民初字第10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989号、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38号】


24、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若直接抚养一方仅以对方未付清抚养费前无权探望子女的,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予支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08号、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终311号】


25、未成年子女虽有一定的辨认和判断能力,但是作出与其心智发育相适应的一些民事权利,对于类似探视权这样的重大权利的拒绝与否,明显与其心智发育不相适应。相反,保障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更有利于消除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之间的陌生感,逐渐弥合父母离婚给其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其的健康成长,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止探望权案件时,应当对证据的认定以及证据所印证事实达到的严重程度等采取审慎态度,即使未成年子女自述拒绝探望,但法院仍应谨慎适用中止探望权的权利。而且关于子女是否愿意接受未直接抚养一方探视的问题,涉及的是探视权在执行阶段能否得以实现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影响法律对未直接抚养一方所享有的探视权的保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申第1996号、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728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1755号】


26、抚养权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探望权与抚养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实现权利的条件不同,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变更抚养权应以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当事人仅以未能行使探望权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405号】


27、相对其他纠纷,婚姻法领域的案件裁决更应体现博大细腻的司法人文关怀,在司法文书制作过程中,法官应当重说理、重劝服、轻惩治、淡裁决。对于行使探望权情绪激动、行为激进的当事人应当注重说服和引导并予以适当的告诫,劝说其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必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控制自己的情绪,充分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并告知一旦因其不当行为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其将丧失该权利。在文书内,法院可适度提醒双方当事人,纵然双方之间的恩怨再深,也不应将无辜的孩子牵扯其中,希望双方能够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愿景出发,求同存异,共同为孩子营造出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357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31号】


28、探望权以及探望效果的良好实现,尤其需要父母双方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探望的具体事宜,身体力行给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也让身处单亲家庭的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快乐地成长,不要将父母之间的矛盾延续到子女身上,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少民初字第566号】


29、若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对当事人的探望权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在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一并要求中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作处理。【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898号】


30、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原告应系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亲属作为原告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应不予受理;业已受理的,应被驳回起诉。【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开民初字第00606号】

 

编排/王昊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分析
想要争取小孩抚养权?先看法官一般怎么判
【实务】广东朗道 |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清偿率探究
是“合作开发”还是“土地转让”重庆一土地开发案引7年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揭晓 我省两篇裁判文书获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