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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GB50016
修订说明

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

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

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本次暖通南社转载来自于规范编制组课件,取材于互联网。

物流建筑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快件运输枢纽基地(东区)及配套机坪工程分拨中心占地面积54765平方米,建筑面积65130平方米,建筑高度10米-15米。分拨中心共划分5个防火分区,空侧防火分区一面积26245平方米,陆侧指廊区域防火分区三、四面积分别为5339平方米和6950平方米,陆侧防火分区二面积为11660平方米,陆侧防火分区五面积为14125平方米。

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分拣中心是目前亚洲规模最大,技术装备全球领先的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该楼长546米,宽139米,高21.600米,建筑总面积达173900平方米,占地面积75894平方米,为框架结构,地上共2层。

本项目建筑为一栋物流配送中心仓库,长度为195m,宽度为100m,高度为16.2m,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2项,耐火等级为二级。本工程分为9个防火分区,其中四个防火分区为仓库存储区域,仓库区域单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均不大于3000m2,但总建筑面积超过12000m2

超高层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总建筑面积515489m2,即地上328597m2,地下186892m2。用地西临南开二马路,东临南门外大街,北临南马路,南临世纪花园用地,建筑使用性质为公建兼容居住。天津大悦城项目是集商业、办公、酒店、公寓、住宅为一体的综合体项目,地下3层,地上36层,建筑高度185m。

外墙外保温

2009年2月9日晚上8时27分,中央电视台新大楼北配楼(高159米)工地发生火灾,火焰高达6米到9米,火光照亮数十公里外,整栋建筑物付之一炬。大火持续六小时,火灾由烟花引起。在救援过程中消防队员张建勇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其中过火面积849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其中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23秒,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公寓大楼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建筑四周搭设的脚手架上可燃物基本烧毁,外立面已包覆的保温层部分烧毁,外墙墙砖部分脱落;建筑首层除消防控制室、办公室及部分店铺燃烧受损外,其他部位仅受水渍影响;2至28层公共部位不同程度受高温、烟熏、水渍影响,户室内装修及物品基本烧毁的92户,部分烧毁的56户,不同程度受高温、烟熏、水渍影响的14户;起火建筑地下室内的设备、物品以及小区地下机动车库停放的21辆车辆受水渍影响。火灾共造成58人死亡。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人员从楼道、楼梯间和室内共疏散、搜救出220余名遇险人员。

规范历年版本

1、1956年《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

2、1960年《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

3、197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共9章6个附录

4、1982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 45-1982

5、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01年,共10章5个附录

6、1995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局部修订:97年、99年、2001年、2005年,共9章2个附录

7、2006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共12章1个附录

8、201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共12章3个附录

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总则

适用范围

1.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2.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

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

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建筑分类


厂房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60℃。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仓库

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
民用建筑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大于24m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大于24m部分任一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坐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的防火设计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对裙房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5.12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建筑高度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内。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



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样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不同,对于该构件的耐火极限需要通过试验测定,当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民用建筑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的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有所提高。

耐火等级


设计的主要内容

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基本要求

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

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

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多种使用功能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

此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对于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建筑整体考虑。

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目前大型举高消防车的救援高度可达101m,相关参数如下:车长16m,展开支腿跨度8m,转弯半径12.5m,转弯外轮廓半径14.25m,车重62t。灭火救援场地的平面尺寸及承载力要考虑该类消防救援车辆的作业需求。


主要修订内容

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火灾的热辐射影响而采取的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间应考虑防止建筑火灾相互蔓延扩大的间距,该间距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但不是安全距离。

1)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依据正确,符合规范要求。

2)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所采用的替代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

3)采用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措施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资料。

4)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应根据防火间距设计目标的功能要求进行确定。

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

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厂房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在确定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时,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主要考虑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甲类仓库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根据表3.5.1,储存甲类物品第1、2、5、6项的甲类仓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2m。但考虑到高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表3.5.1的注将该甲类仓库与乙、丙、丁、戊类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从12m增加到13m。

乙丙丁戊类仓库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可燃液体储罐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可燃气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大于120m3。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对不同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也均有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格第五档为“大于200000m3”,没有规定储罐容积上限,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因素,城镇中的燃气储罐容积不会太大,一般不大于200000m3。大型的可燃气体储罐主要集中在钢铁等企业中。本规范在确定100000m3~300000m3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主要是基于辐射热计算、国内部分钢铁企业现状与需求和此类储罐的实际火灾危险性。

民用建筑


本条注4和5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 本条表5.2.2的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 本条注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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