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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最新GB50016

   一、修订整合的背景和意义

  1、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新情况

 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型物流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医院、大规模大体量结构功能复杂的地下建筑、大型燃气储罐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建筑保温的强制推行,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急需规范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2、火灾暴露出的新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前所未有。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各类火灾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有必要修订完善防火规范以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水平;

  3、消防科技取得新成果

  近年来消防领域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人们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修订原有规范,增加新内容,删除过时的条款,使消防科技新成果、新理念在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既十分必要,又十分重要。

  4、两规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

  在工程设计、审核、验收、使用中反映出原《建规》、《高规》本身、两者之间以及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也需要修订规范中加以解决。

  5、规范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将原《建规》、《高规》合二为一,适应了国家工程建设类规范体系建设的新需要,新要求,这在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版《建规》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建筑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细化表

  2007年,《建规》、《高规》开始修订。2009年决定整合。 2010年3月18-21日,整合修订编制组成立并开展工作。同年7月16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2012年2月送审稿通过审查。2012年8月报住建部。2014年8月27日批准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1、提高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2012年,中国摩天大楼总数已超350座,而全球在建的摩天大楼有87%在中国。

  这么多摩天大楼拔地而起,消防安全隐忧不容忽视。

  火灾竖向蔓延快

  A、内部

  在楼梯间、电梯井内产生烟囱效应。

  在各种管道穿越楼板的缝隙处向上蔓延。

  沿玻璃幕墙和楼板层间的缝隙间蔓延。

  在没安设防火阀的风管里往四处扩散。

  B、外部:

  通过窗口 形成卷叠 式燃烧, 呈跳 跃式 发展。

  疏散时间长

  加拿大提供的通过1.1m宽楼梯到地面的时间

 

  研究比较了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结了上海教师公寓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火灾等高层建筑起火成灾的经验教训,提高了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2、提高了特殊人群使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n 针对老弱病残童容易受到火灾伤害的实际,进一步提高了上述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如高层住院楼从二层起应按护理单元设避难间;医疗建筑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应按护理单元再进行防火分隔;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0min。

  3、完善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贴近消防实战,强化了建筑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增加了建筑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和救援口的设置要求,完善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对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等提出了有助于提升灭火救援作战效能的要求。

  4、增加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2007年~2009年,对物流配送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现状进行了调研,对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定性及不同区域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等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3.3.10有关物流配送建筑的条款。

  5、增加了建筑外保温、外装饰的防火要求

  央视“2.9”大火后,公安部、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上海“11.15”教师公寓大火和沈阳“2.3”皇朝万鑫大厦火灾后,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 2011)6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119、120号令的发布,促成了《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 2012)350号文的下发。

  建筑保温势在必行,但屡屡发生火灾绝对不行!

  为此,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建研院防火所等组织开展了建筑外保温防火技术专题研究,住建部、公安部还组织有关人员到美、德、法、瑞士等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增加了6.7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

  6、增加了有顶步行商业街防火设计要求

  这类建筑以商业街为纽带,集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系占地面积相当大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如何设计,没有规范依据,只能性能化。

  编制组通过调研,在相关试验、火灾危险性分析、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并分析、总结国内有顶商业街建设过程中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和相关地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5.3.6有关有顶步行商业街专门条款。

  7、修订并完善了营业厅、展览厅等的疏散指标

  增加了高层商店的人员密度;

  统一了高层与多层商店的人员密度和百人宽度指标;

  修正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的解读;

  减小了家具、建材、灯饰商店的人员密度

  增加了展览厅的人员密度系数。

  8、完善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2007年~2010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加拿大木材协会、北欧木材协会等机构合作,对木结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安全疏散、主动防火措施、防火间距以及组合结构的建筑防火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柱、楼板和墙体进行了试验研究,对国外有关木结构的防火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和2006版《建规》5.5基础上,完善了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见11章。

  9、完善了防止建筑蔓延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6.2.5、6.3.7防止火灾竖向和水平蔓延的防火设计要求和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且局部联通时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设计的具体要求,见6.4.12、6.4.13、6.4.14。

  修改了6.3.5

  10、修订了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

  4.3.1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3.4 修订了医院液氧储罐的容积和防火间距。

  增加了4.3.7、4.3.8 液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防火间距。

  三、重点修改条文解读

  2014版共42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65条,约占总条文的39% 。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新增第7章“灭火救援设施”、第8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第11章“木结构建筑”和附录A、B。删除原建规第6、8、9三章。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n本条是本规范制定目的的规定。根本目的是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直接目的是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是本规范作出建筑设计防火的每一项具体规定的出发点和归宿。

  ⑴ 建筑设计首先应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即防火。应尽可能消除着火、爆炸的各种条件。如:采用不燃材料;在易燃、易爆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和不发火地面等。

  ⑵其次 应减少建筑火灾危害,即防灾,减灾。建筑设计要针对万一发生火灾的情况,作好应急的各项安排和准备,包括灭火的准备、堵火的准备、避火的准备、耐火的准备。力争起火不成灾或减少灾害的规模或损失,至少不成大灾。

  灭火--既要作好早发现,早扑灭的准备。还要作好灭大火的准备。

  堵火--即限制火灾蔓延。既要对重要的、特殊的房间或场所

  划分防火单元,又要对所有建筑物划分防火分区,还要在建构筑物间设置防火间距。

  避火---即逃生,疏散和避难。既要作好疏散的准备,并保证疏散避难设施的安全(防火、防烟、防塌),还要为早疏散,早逃生,早避难作好准备(设火灾报警、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耐火---耐火是建筑设计防火的底线。要加强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稳定性,使其不因火烧而失效,尤其是不能发生整体倒塌。从而为疏散和灭火救援人员提供保护,为灾后修复利用创造条件。

  本规范为建筑设计与其火灾危险性或火灾风险相适应的的火灾防控体系提供了依据。

  本规范为建筑设计与其火灾危险性或火灾风险相适应的的火灾防控体系提供了依据。

  “纵深防御”或“多重保护”的火灾防控体系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本规范与专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间的关系。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同一性质(如民用建筑),不同功能合建,如住宅与商店,幼儿园与办公,影剧院与商店合建时,应分隔,以防止火灾蔓延。

  此类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计,可按照本规范对不同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的设计,应按整体建筑考虑。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解读:之所以划分高低,是因为高度不同火灾风险不同。分是必要的。但分的完全合理是很难的。我们应透过分的本质,不断完善分的标准。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1.2 裙房annex (高2.0.1)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解读:相连;不超过24米;附属(含投影范围外)。

  与主体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形式可按多层要求。否则,按高层要求。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2.0.13)

  解读:按火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为,重要与非重要。

  《高规》中的高级旅馆,高级住宅,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删除。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 (2.0.21)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解读:1)属于住宅;2)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设置;3) 疏散距离从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口不应超过22米;4 ) 一、二层为一家,可设一部户内楼梯,梯宽1.1m;5). 一层店铺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门宽不小于1.4米;6). 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网点是相对于商店而言得来的。商住楼为公建。把商店分隔为一个一个小网点后,一个网点与一套住宅的火灾风险相当,整个建筑的风险降低了,可按住宅对待。

  问题 1、网点能不能超出投影范围?或超出投影范围部分还算不算网点?如算,超出部分有无限制?

  2、单独的联排式小商铺或在办公楼下部的小商铺可否比照网点设计?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2.0.12)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2.0.8)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2.0.9)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解读:地下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外窗。从而导致,排烟不畅,疏散难、扑救难。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2.0.15)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2.0.16)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

  解读: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会成为导致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n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2.0.1)

  n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本质要求是安全,不能受到烟火侵害)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2.0.17)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解读:室内安全区域包括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且可直接到达室外地面的上人屋面,以及符合本规范6.6.4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2.0.18)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2.0.19)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三面为墙一面与走道围合而成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2.0.5)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2.0.6)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0.21)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2.0.20)

  n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2.0.23)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0.21)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2.0.20)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2.0.23)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条文说明3.1.2 P116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最大允许量既包含总量,也包含单位体积的量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建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5)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4)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2)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3.13)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3.16)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7)

  3.2.9 甲、乙类厂房和 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2)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3)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8第二款)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屋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4)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对于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3.2.5)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6)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7)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2.3第1款)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9)

  3.2.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0)

  3.2.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2.11)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原为防火墙)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或不适用,下同。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删除“耐火等级”)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

  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现建规注7超过50度的白酒仓库不应超过3层和注8“-”表示不允许去掉了!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7)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必须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8)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9)

  3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2.5)的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10)

  4 仓库的耐火极限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1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0.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1)

  3.3.8 变、配电站(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14)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5)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3 当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当分拣等作业的空间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3.1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

  、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n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6)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7)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8)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 级汽车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9)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3.4.10)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1)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4.12)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 :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4)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3.6.4)

  n式中: A-泄压面积(m 2);

  V-厂房的容积(m3);

  C-泄压比(m2/m3) ,可按表3.6.4选取。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3)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0)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1)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2)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6.13)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3,≥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本章修订以新增条款为主:

  1、表4.2.1 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列。《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

  2、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中新增了1×105m3~3×105m3的湿式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

  3、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并新增注:1-6 。

 

  

  注:1、液氧贮罐站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3m的阻隔堤。

  2、当液氧贮罐站外围设置有高度不低于2.5m,左右超出贮罐阻隔堤各3m的防火墙时,表中的防火间距可以减小50%。

  5、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此条和表4.3.8为新增加的。

  n6、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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