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是企业管理中遇到的最头疼的事,但是员工的绩效表现不佳,可能是多方面造成的,有的可能是本来整个组织的协同效率低;有的可能是领导者本来的领导力弱;有的可能是员工的工作能力欠缺……“不能胜任工作”,虽然只有简简单单的六个字,实践中困扰着不少专业人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因员工自身工作能力欠缺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不胜任员工,首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
3.重新培训后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4.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公司以不胜任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注意整个流程管理操作的严密性及证据材料的固定和收集。但在实务中由于以上流程不严密,导致这类纠纷企业败诉率高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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