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20] Winfield, Jolowicz, Tort, 14 th ed.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4, p17.
[21] 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22] 参见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23]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4] 例如1929年台上字2041号判例、1953年台上字865号判例。
[26]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27]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29] 刘茂勇、高建学在其《英美法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一文中对注意义务所下的定义实乃《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注意义务的转译。参见刘茂勇、高建学:《英美法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32] 甘雨沛:《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7页。
[33] 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271页。
[35] 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36] 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37]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38] 胡鹰:《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39] 甘雨沛、杨春洗、张文:《犯罪与刑罚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41]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13页。
[44]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48] 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49] 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50] 这就是说,在确定过失的时候尚有一个注意能力的问题。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能力, 才有可能负有一定的义务。否则, 法律不能强求行为人在不具备这种能力的情况下去避免结果发生。
[52] 张民安先生认为他们在实践中适用的结果是一样的。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53] 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
[54]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
[55] 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56] 在被告自愿承担义务的场合,被告的注意义务是十分明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的自愿承担理论是判定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一个(仅仅是一个)标准。
[57] 参见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58] Clark N, S im ilarities and D ifferences between Scientif ic and Technological Paradigm s[ J ]. Futures, 1987 (19) , p . 148.
[60] 尽管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合同与契约、协议的涵义存在差异,但本文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合同”一词。
[61] 参见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常常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63]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65] 周光清:《犯罪过失分类之重新审视——以注意义务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
[66] 这一标准还可以称为注意义务程度标准,根据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三级或者四级甚至更多的级别。
[67] 诚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为人可以对他人的一定的利益予以损害,即注意义务的主体不是不能为任何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是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却不给他人造成损害。
[69] 这就是说,所谓的具体后果预见和抽象后果预见,其实只是相对的。
[70] 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73] 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者,除了专家外,还可能是其他有着特殊技能但社会民众一般不称其为专家的特殊职业者,如保安等。
[76] 其实在实践中需要认定注意义务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有时也需要认定注意义务,但前者是主要的,为行文方便,本文概称为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78] 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79] 同注77。
[80] 转引自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82]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 - 218页。
[83] 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
[84] Second Restatem ent of Torts, §283.
[85] Second Restatem ent of Torts, §289.
[86] 参见屈茂辉:《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87] 这里有一个知识积累与教育程度相衔接的问题,如果经过评估确认我国政府建立教育制度比如九年义务教育中不能使受教育者具
备认知致害结果的相应的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则同样推定这些人群具有这样的知识,个中蕴含的内容,很值得思量。
[88]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上还推定社会普通人都知晓法律。
[89]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 年底这30年内,中国基本上没有侵权立法。
[90] 当然,在物权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法出台了,其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保护,效能如何,可能难以让人满意。
[92] 其实, 这里所指的法律规定更多地表现为侵权行为法之外的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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