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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办理起诉案件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推翻原供述,否认自己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被告人当庭翻供,增加了公诉人出庭难度,如果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的完成,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当前公诉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加以研究,与同仁商榷。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一)侦查工作疏忽,致使证据本身存在问题。在侦查过程中,该取的证据应及时取得,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否则会给被告人的翻供提供条件。如袁某某盗窃一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任何报案的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在丹阳市珥陵镇一村名民家中盗窃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将其中的5千元借给同案犯丁某某买车。经其指认找到了失主,失主也证实了家中确实少过3万元钱,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报案。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没能制作辨认笔录,对现场的指认也没有拍摄照片固定证据,致使被告人乘机翻供。

  (二)律师介入,使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少数律师在名利思想和不良动机支配下,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在会见被告人时,会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一旦得知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或有矛盾,或者自己的罪行比预想的要严重时,就可能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的驱使下翻供。

  (三)监管部门管理不力,致使被告人串供后翻供。由于被告人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致使同案犯之间利用放风、劳动以及其它机会通过传纸条、打手势进行串供,订立功守同盟,造成几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同时翻供。

  二、制服被告人翻供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环节,充分做好庭前预测。首先通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审查,吃透案件事实、情节,分析、判断各类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预测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况。应该说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不是完全不可能预知的,大多数翻供都是有先兆的,有的在公诉人初次讯问被告人时,就已开始翻供,或者回答问题时不断试探公诉人,有了翻供的前兆,对此,公诉人应及时审查核实可能翻供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若证据欠缺,应及时补充证据,全面固定和完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为制服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础。其次,出庭公诉前,在律师会见被告人后,公诉人应再次提审被告人,了解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对于被告人在此阶段的翻供,不必急于反驳,要耐心听取他们翻供的事实、理由,分析翻供的原因,对于现有证据不足的,要利用开庭前这一阶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二)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应一查到底,揭开弥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中,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而且两者相互吻合的案件,公诉人切忌手忙脚乱,而应彻底查清翻供、翻证的原因,严惩伪证、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如2002年我在办理钱某抢劫一案时,被告人在其父亲的唆使下拒不承认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其父亲还找了许多钱某的同学出来作证,并都写了亲笔证词,均证明钱某当时没有参与抢劫,纯属冤枉。并且其父亲还将这些证据复印后向各级领导控告,证明其儿子是冤枉的。我审查此案时,认为其中必有隐情,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这些证人宣传法制,告知其有如实作证的义务,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这些证人均陈述了他们所写的证词是假的,都是钱某的父亲将他们叫到家中,让他们这样写的。对于这种情况,我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父亲以妨碍作证罪立案查处,最终使父子双双锒铛入狱。

  (三)注意庭上讯问技巧,抓住矛盾,穷追不舍。对于被告人在庭上突然翻供的情况,我们不要采取简单地训斥其认罪态度不好,急于加以制止,而要紧紧抓住翻供的内容,让被告人供述完,并从其供述中抓住其中的矛盾,例如被告人口供的自身矛盾、口供和证据之间的矛盾等,公诉人通过讯问,利用矛盾,向被告人发动攻势,从而制服被告人。例如文集中抢劫案,文专门趁天黑窜至偏僻小路,抢劫妇女的手提包。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作了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对抢劫的事实全部翻供,并声称以前的供述纯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所致。公诉人及时宣读了被告人第一次作有罪供述的时间,同时也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的时间,交代在先,陈述在后,因为案发后被害人没有报案,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才找到被害人的,抓获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对某些只有作案者本身才知晓的作案情节并未掌握,因此在对被告人的讯问中是不可能指供、诱供出这些细节。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这一证据,被告人无言以对,只能认罪服法。

  (四)尊重事实和法律,用好刑法赋予的职权。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并不是每一次都能及时、有力地反驳,有时辩护人还会提出一些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公诉人没有足够的理由进行回击,或出现了超出准备范围的情况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查清案件真相,公诉人还应充分利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赋予的权利,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机会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复核关键证据,调查、调取新的证据,公诉人切忌为了自己的面子而强辞夺理,因为暂时的退让并不意味着公诉的失败。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变更起诉,确保案件质量。

  (五)灵活运用证据,避免过早暴露证据。在翻供案件中,过早暴露证据对出庭公诉非常不利。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提起公诉时,严格控制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材料。例如我在办理缪国平等六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现场人员较杂,过程较长,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时,在一些细节方面多少会出现一些不相吻合的地方,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补充新的证据,向法院选择性地移送了证据完全一致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避免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无理纠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在出示宣读证据时,某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情,只对辩护人的观点起驳斥作用,对这类证据公诉人不应主动出示,而应在辩护人出示后再出示,使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显得苍白无力。

  总之,被告人翻供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给公诉人出庭公诉、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带来困难,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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