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时评】“天上掉狗”砸伤路人,法律责任该由谁来负?

笔者认为,砸伤张女士的虽然是具有生命的狗,但本案仍属于抛掷、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定,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对张女士予以补偿。

文字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案件梗概

2018年4月15日,张女士路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栋厂房下面时,被“天降大狗”砸中,砸人的大狗随后起身离开,并且不知所踪,但张女士却因此瘫痪在床。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这起事件构成刑事案件的线索,也没有找到砸人的大狗和它的主人。张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张女士把整栋楼的住户和租户都告到了法庭。

双方争执

原告张女士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原告被从厂房楼顶掉落的大狗砸伤,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因此,该栋大楼内的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均应给予原告补偿。

被告电子厂和业主方则提出,活物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物品,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抛掷、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规定。

另外,他们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肇事的大狗并非由被告饲养和管理,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要点归纳

需要注意的是,肇事的大狗不知所踪,是否存在饲养人或管理人尚不明确。如果将该起事件认定为动物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78条的规定由致害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将无人担责。

而如果认定为抛掷、坠落物品侵权,张女士就可以要求包括电子厂在内的所有可能的加害人给予补偿。有鉴于此,本次事件的性质也成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

那么,狗是不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物品”呢?本案究竟应该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呢?

要点解析

动物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物,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动物仍然被视作物,换言之,物的概念并没有排除动物。

根据文义解释,《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物品”应是指一切坠落足以致人损害的物。狗属于动物,动物属于物,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狗自然也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物品”

在某些情况下,某侵权行为既符合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抛掷、坠落物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便是如此。

张女士因大狗而受伤,可以理解为饲养动物侵权,同时,大狗也属于坠落的物品,张女士被大狗砸伤,可以理解为高空坠落物品侵权。这一现象表明,《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与87条的内容存在交叉。

在法条内容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应当结合立法目的来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是《侵权责任法》首要任务,据此可以认为,在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法条内容交叉的情况下,应当由权利人选择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受害人维权无门的情况。

故此笔者认为,砸伤张女士的虽然是具有生命的狗,但本案仍属于抛掷、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定,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对张女士予以补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贵宾与金毛互殴被咬死,狗咬狗,怎么划分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视野下的日常法律问题-被从天而降的小狗砸伤怎么办?
天降大狗致人瘫痪,对责任认定的争议点没想到是……
法考主观题的九步法分析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 大楼两管理人共赔117万
偶遇高空抛物,平白无故被砸死伤怎么办?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