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高空掷物 道义补偿 赔偿 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 公安机关
张三在小区里面散步,没想到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小狗砸伤。虽有监控录像录到了张三被砸伤的瞬间,却没有狗从何处坠落的画面。请问,张三应该怎么办?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就像一个行踪诡秘的隐形杀手威胁市民的生命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包括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受害人损害的弥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受害人,仅是帮助真正的侵权人垫付赔偿,其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也就是“冤有头债有主”,而不是单纯的“连坐”。虽然狗是动物且与人类的情感颇深,但在此案中,这只小狗仍属于从高空坠落的“物件”,本示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的规定。首先,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调查,查清是哪户人家养的这只狗。如果通过走访、监控录像能够确定这只狗是6楼的李四养的,那么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如果难以确定这只狗是谁家的,就由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道义补偿,而非侵权导致的赔偿。当然,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说住户已前往外地出差长达3个月或住户居住楼层较低,狗从其房屋坠落不会造成损害等,则不需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比如装摄像头、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等。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也提醒大家:第一,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第二,尽量不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第三,若有饲养宠物,则应做好“封窗”措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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