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家事研究|公司股权之离婚分割

公司股权之离婚分割

作者简介:本文首发在律商网,作者余菲菲,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炜衡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炜衡北京总所公司法律部秘书长、炜衡北京总所公益法律服务部副秘书长。

通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有较高流动性,该公司会被视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潜力股”。而那些高度稳定、几年都不发生任何变更登记的公司,则往往不受投资机构青睐。股权流动的原因各种各样,其中因离婚而导致的流动常如“惊涛骇浪”一般,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控股股东因离婚而支付天价“分手费”的案例经常登录各大财经新闻网站。比如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可知,在2019年,沃尔核材第一大股东周和平将支付前妻约9.08亿元的“分手费”;而早在2016年,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女方获“分手费”超过70亿元。

从法律角度而言,离婚时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相对复杂,既涉及《公司法》,又涉及《婚姻法》,有时还离不开民法领域中的《合同法》。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还会涉及一系列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股权在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哪些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该等争议又该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如何,各地法院是否有所差异,对此,本文将一一进行梳理分析。

一、哪些股权应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17-19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包括因投资、受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共同共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将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如果是婚前取得的、个人所有的股权,离婚时将不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将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这里分析的前提都是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将从其约定。

二、股权分割原则是什么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的股权,分割时第一原则是协商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协商并缔约之后不得“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签约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等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瑕疵。而且,“反悔”需要在1年内作出表示。因此,如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股权分割,一定要全面考虑、慎重决策。

如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则需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分割时的原则是一人一半,但是会在此基础上考虑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赔偿另一方(比如一方有错误)、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帮助另一方(比如一方经济条件较差)等等。此外,由于股权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其依附于公司而存在,因此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性。最典型的不同就在于,因《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章程未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能完全自行支配所持股权,进一步而言,配偶方未必能分割到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有区别

夫妻一方持有不同性质的公司股权将享有不同的权利。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股权分割的第一大障碍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份公司(专指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则不受此拘束。由于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设有诸多规则与要求,尤其是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而衍生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定期限内禁售的义务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时的股权(股票)分割有所限制,且备受关注。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知涉及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离婚分割,法院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毕竟有限,因离婚发生争议的数量就更少,更多的纠纷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因此,本文重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离婚分割。

四、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包括因离婚发生分割),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股东离婚时,优先购买权将如何影响分割?


(一)仅夫妻一方是公司名义股东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持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相较于前3种情形,更常发生的是夫妻双方就持股是否转让、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不能协商。该种情形下,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江苏高院规定[1],“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按照北京高院则规定[2],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如果公司有其他股东,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 股东一方或者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而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无人受让股权,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但是,该种情形下,按照北京法院的做法,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股东,“法院将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如果公司有其他股东,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二)夫妻双方都是公司名义股东

当夫妻双方都是公司名义股东时,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换言之,假设夫妻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离婚时并不能直接按照该比例进行现状分割,仍然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一人一半,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比例就是双方协商约定的财产分配比例。当夫妻双方都是公司名义股东时,发生的其他情形可参照前述“仅夫妻一方公司名义股东”情形处理。

(三)其他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其他情形,比如夫妻一方虽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但是其是为其他人代持;或者,反过来,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但是却是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他人受托代持。在前种情形下,如该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则配偶方无权要求分割相关股权;在后种情形下,配偶可否要求对该持股进行分割,如何分割,是否会突破债的相对性,对此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离婚之前,夫妻一方有意设计股权委托代持,势必使得配偶方在后期股权分割过程中的举证难上加难。本文认为值得对此进一步深入研究。

五、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方持股怎么办

正如前文所分析,有限公司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如此,有的公司为了防止因离婚事宜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得转让或者赠与给股东配偶”。此时,股东配偶怎么办?

此时,股东配偶依据章程虽然不能取得股权,但可就股权要求该股东按照一定的价值进行补偿。至于价值如何确认,详见本文第六部分。

如果配偶坚持要股权,不接受折价补偿,法院有可能会驳回配偶的请求。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裁判主文部分内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奕主张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诉讼费用负担不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如何确认股权价值?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但是,实践中,往往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需要进行评估。


(一)如何进行股权评估

江苏高院规定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北京高院规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在评估时,是将起诉日作为评估时点,还是实际评估日,抑或评估机构自行选择,对此两地法院都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北京高院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定时点倒是有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二)无法评估时如何处理

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最终无法评估,该如何处理?上海高院[3]认为,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6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但是,北京与江苏两地的处理方式则是,“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不难得知,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态度,在无法评估且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上海法院最终还是倾向于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北京江苏两地则是由法院核定股权价值,并进行价款的补偿支付。

七、发现配偶故意转移、变卖股权的行为,怎么办

在离婚股权分割纠纷中,最常见的一来是一方主张另一方有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进而要求对被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款规定的是“离婚时”有隐藏、转移行为,那么离婚之前呢?我们认为从保护配偶方的角度出发,离婚前应该也包含在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条就对此进行了明确,“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配偶方有上述行为,应在发现次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配偶想要发现并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很难,虽然也有少数案例得到支持,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不是股权,是银行存款),配偶方按照《婚姻法》第47条规定提出的主张在一审中未被支持,在二审中却得到了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50号一案中,配偶一方在离婚前转让境外持有的股权,经再审后被法院确认为一方故意转移资产,另一方可进行分割。

实际上,就股权分割而言,即便是在没有转移的情形下,由于非股东配偶一方对公司经营情况根本不能掌控或者了解,导致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对股权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时经常陷入困境。比如,股东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股权评估所需的资料,或者虽然配合提供资料但是资料不全,再或者是评估后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前2种情形下,如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配偶方还能主张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可参考(2018)沪0113民初14620号一案;如果是第3种情况,配偶方想主张按照注册资本金进行分割可能都无果,(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05号一案就是典型。

综上可知,对于夫妻一方故意转移公司股权的情形,基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配偶方在纠纷发生后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笔者认为,应对该困境的核心是预防,防火远比救火重要。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如能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并签署协议是上上策。在婚姻亮起红灯后,或者有危机之时,如配偶方对外有公司股权投资等,另一方就应提前行使知情权,积极介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资产与负债等,搜集并保全相关证据,或者聘请律师依法进行调查。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后文提及的江苏高院规定仍指该规定。

[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后文提及的北京高院规定仍指该规定。

[3]参见:《上海高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与分割 ——以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形为中心|田韶华 莫春阳|学...
【家族律评-明军说】再思考北京第三中级人民院《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的处理思路》
|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过程中的分割要点和实务分析
王琦: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规则——以夫妻共有股权的价值评估为中心 | 好文
盘点知名创始人离婚,股权是怎么分的?
【白玉兰爱股权-连载二】《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