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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

正文约2800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前 言

实践中,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各类服务,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那么,与国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特别是其子公司能否参与项目投标?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检索已有案例、咨询主管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修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释义: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主持编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对此条的解释:(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母子公司招投标案例及调研

案例一 供应商可以参与具有控股关系的采购人的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采购项目-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制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702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和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3幢2至4层
被投诉人1: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被投诉人2: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简称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一号和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相关供应商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
地 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案例二 禁止母子关系之间进行招投标

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新民二初字第86号)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已进行实际施工,双方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无效,基此,该公司中标无效,双方所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调研咨询

1.省发改委调研情况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调研结果:子公司不得参加母公司的招投标,因为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即使招标活动公开、公正,但子公司本身不和一般的投标人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实现公正。
2.省财政厅调研咨询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调研结果:具有控股关系的供应商和采购人属于“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因此,采购人不得参与具有控股关系的供应商的采购活动。


三、法律分析及建议

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一概禁止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而是通过“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来衡量子公司(关联方)参与投标是否有效。如在实践中,项目公司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采用的是“两套人马、两个牌子”,两个主体从人员到业务相对独立,人员之间不存在共用、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决策起决定作用等情况,且在招采过程中,不存在影响招采公正性的情况(如,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评标专家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则该中标结果并不会仅仅因为招采双方具备关联关系而无效;如项目公司的人员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人员之间有大量的共用情况,则较难证明该“利害关系”未能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影响,较大可能在中标后,被其他参与投标的主体或其他方质疑该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主张该次中标行为无效。

律师建议:在工程项目招采过程中,应避免存在关联方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况;如确实无法避免出现关联方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况,则项目公司应当在招采时关注该次招采的公正性、合规性及项目公司与中标关联方应保持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财产独立、机构独立等,避免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END

律师简介



张姣

张姣律师    法学学士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证券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服务、“新三板”挂牌及持续合规法律服务、投融资和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债券发行、国企改制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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