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与招标人和采购人回避的情形分析

利害关系,故名思意就是有利和有害的关系。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具有权利义务性关系,二是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法律上的一个名词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关联要素,即具体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关联,通常是该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二是状态要素,即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是指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经济关系三个方面的关系,均可以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隶属关系,主要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的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同一人的情况。经济关系,指的是潜在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在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因利害关系回避的情形,基本上都源于上面一句话: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句话关键就四个字:利害关系。下面分六类常见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不能参加对方是招标人的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子公司是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母公司也不得参加子公司组织的投标。

特例,某大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某大学,投标人为某大学高新技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招标人的一名教师。某大学高校是事业单位,因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一般高校都有行政级别。某大学高新技术公司为校办企业,学校为出资人开设的企业,根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校办有限责任公司。即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包括学校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与其他股东合作投资等形式。二是校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即以学校为主体创办,并吸收其他股东参与的公司形式。还包括股票上市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是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实中校办企业投标本校采购项目,并屡屡中标的现象经常发生,理由就是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上面的监督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其实里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产权不清,校企不分,管理界面不清,二者存在或多或少的股权或管理关系,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据此,母、子公司不能参加对方是招标人的投标。

二、采购人的下属单位,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应该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几种情形,即: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特例,省研究院系采购人的下属事业单位,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是否应回避?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从以直接拨款为主,按当前的政府采购法规来看只有采购人员的回避,没有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采购人的下属单位,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也就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也应该回避。

三、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着明确阐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其中的“其他”,不应包括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内容。因此,做了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施工、验收、测试等其他采购活动。

四、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情况下,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还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作了例外规定,即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情况下,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例,省研究院作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供应商,完全可以为采购项目提供包括前期设计、中期管理、后期检测、期后检查等全流程服务。

五、与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代理机构比选的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工程项目代理机构招标时,凡是与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代理机构均不得参加其投标。

     六、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4.1.5条规定,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第2.0.38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总之,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利害关系主要有: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存在合同利益、利润分成关系;投标人(供应商)高管与招标人(采购人)的高管互相任职;投标人(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是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存在控股、出资、合作关系;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投标人(供应商)高管与招标人(采购人)的高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投标人(供应商)与招标人(采购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投标人(供应商)知道与招标人(采购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采购人)发现投标人(供应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劝其回避,不得参加投标、政府购买活动。

 

 

依据法规: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6、《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
实务 | 做好评审工作 专家至少应遵守这10条守则
难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做好关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三)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案例:夫妻同时参与同项目评审需要回避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