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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创业板表决权差异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除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在上市前设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

      上市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修改公司章程;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5)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此外,股东大会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6项事项作出决议,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特殊表决权主体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但转让或者委托给受该特别投票权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除外; 

     (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需注意的是,发生此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予以改正。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股份变动、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等,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成普通股份; 

      (2)股东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其他重大变化或者调整。 

      临时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包含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4.4.9 条规定事项等情况。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4.4.3 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特殊股权转换为普通股权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上市规则》“表决权差异安排”一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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