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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业务我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自然资源领域要点

      2021 年4 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其中直接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四条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第十九条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等。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


编辑/叶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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