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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参保计划系列宣传】关于社保缴费这五个问题,你应该知道

社保费用缴纳影响参保者的诸多权益, 小伙伴们请注意,应该这样参保和缴纳社保费用。



一、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确定。

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二、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工作适应性和岗位不稳定为由,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种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精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加以限制,与其他已经过试用期的劳动者区别对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社保法又有强制性的要求,试用期员工就有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用人单位不能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有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缴费金额以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做法不合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四、个人不能通过挂靠的方式为自己缴纳社保。
一般来说,外地户口如果在居住地没有工作单位,是无法缴纳社保的,因此就出现了以挂靠形式代办代缴业务。对于这种缴费形式,因劳动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公司工作和领取工资,代理公司通过收取人头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来为其缴纳社保,这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的嫌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公司来缴纳社保费,并享受社保待遇的,属于刑法笫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骗保。

五、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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