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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近日,石首法院民一庭法官黄先勇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其赔偿范围而拒赔。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解放路一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闵某某相撞,原告倒地受伤后被送往石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后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闵某某将张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对于超出该范围之外的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的范围,保险公司主张原告闵某某用药不合理或是没有必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现实中,伤者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用药的选择权一般都掌握在医生手中,在某些情况下,选择非医保用药是治疗过程中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危难之时不必顾忌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之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关于非医保用药的扣除问题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故对保险公司应扣减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医疗机构出具票据的医疗费全部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及张某某向原告闵某某共计赔付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非医保用药进行免责抗辩,现行法律并未将非医保用药排除在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外。同时,医疗机构在治疗的过程中以“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为原则,如果顾忌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之区别须用而不用显然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另外在救治过程中采用何种药物是医生根据伤者的病情而决定,伤者和投保人并不能控制,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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