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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教发【2017】35号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

1 10 市政府召开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专项问题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党鹏          电话:2790309

  真:3261093       电子邮箱:bjsmgzx@163.com

                           

                                                                                       宝鸡市教育局

                                                                                       2017 29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68号)印发后,我市民办教育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较好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机构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乱发广告甚至乱收费;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扰乱了民办教育正常办学秩序,侵害了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失社会公平。为切实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营造良好办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和市政府 110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教学活动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企业。

(三)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注销登记开展教学活动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四)教育行政部门(含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跨区域设立的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

(五)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六)在校舍、教学设施、消防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分类整治”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各县区为专项整治活动责任主体,市教育、公安、工商、综治、物价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工作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登记;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依法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登记;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擅自从事青少年儿童教育培训活动的公司进行查处;对擅自印发招生广告的培训机构和印刷企业进行查处。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治安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物价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公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严肃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2月份)

1.成立机构。各县区教体(文教)局依据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及时协调县区政府建立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机制,由县区教体(文教)局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工商、综治、物价等部门和镇街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

2.制定方案。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工作效果。

3.广泛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现场张贴、书面送达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违规违法办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整顿规范阶段(3月—8)

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原则,各县区联合执法组对辖区内所有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全面进行整顿和规范。

1.评估审核。结合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各县区对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依据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审核,对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停止招生并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补办审批。对符合办学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含擅自跨区域设立的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的企业,各县区联合执法组要主动宣讲审批条件和程序,指导督促其限期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及时依法依规审批颁证。

3.依法取缔。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补办审批手续和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无证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

4.公示公告。各县区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情况,及时公布具备资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和依法取缔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并下发到所有学校,通过班会、家长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教师、家长和学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抵制无证办学机构,有效遏制无证办学机构生存空间。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份)

专项整治活动中,市上采取抽查、现场指导、集中汇报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告整治活动情况。各县区8月底前将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后附)书面报市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市政府部署安排的当前全市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切实从源头遏制无证办学问题,规范审批管理工作。

()搞好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任务重,各县区要大力协调,积极形成依法行政、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有序进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及时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常规管理督查,严格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推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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