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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单位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3月占用集体土地20751.1平方米(合31.13亩、一般耕地),用于建汽车4S店,致使该宗土地的耕作层受到破坏,丧失种植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冉某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07511元。 | 被告人冉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二、被告人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 | 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合36.91亩)建煤场,破坏土地耕种层,致使该土地无法耕种。 |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现年七十二周岁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
| | 在被占用土地上现建成办公区、宿舍、原料仓库等建筑物,合25.2亩,为基本农田,占地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项目已经完工,其行为破坏了该宗土地的耕作层,使该块土地丧失了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毁坏,减少了土地资源。 | | |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承租村民21.024亩的耕地(水浇地),建设练车场、建筑物,破坏了耕作层,使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
| | 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造成73.37亩耕地种植条件全部破坏,且破坏了耕作层,不能继续种植 | 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单位已足额缴纳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 二、被告人崔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纳)。 |
| | 在真定县某某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20823.6平方米(合31.24亩)建住宅楼。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直接后果是毁坏耕地,破坏了耕地耕作层,丧失了种植条件,减少了土地资源,并造成该宗地严重毁坏,不能耕种。 | | 一、被告单位真定县北早现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判处其罚金10467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