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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39|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C&A LAW FIRM
案由:刘某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律师
联系方式:177 1711 7747

刘某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兹受刘某景家属之委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指派李耀辉律师担任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刘某景的辩护人。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景、进行详细阅卷,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认识。鉴于刘某景本人认罪,辩护人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该宗非法占地的耕地非基本农田,与占用基本农田相比较,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要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规定可知,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由此得知,我国法律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立案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严于非基本农田,因此,本案不论在立案标准上还是量刑方面,都应当有所差别对待。根据本案真定[2016]0009248《鉴定结论》,住宅楼违法占用耕地31.88亩,未占用基本农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占用基本农田,也就是31.88亩土地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该行为与占用基本农田后果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对耕地破坏、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破坏都要小。
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都属于耕地,基本农田仅指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但是非基本农田系除基本农田的耕地,产量良莠不齐,未来有可能开发为建设用地,本案的涉案土地属于规划内可建设用地,且该地已经不具备耕种的条件,国家也不会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该地也不会恢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要轻。
二、起诉书指控涉案土地的面积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真定县曲阳桥村村北占用集体耕地31.88亩建设住宅楼,并认定数量较大的主要依据是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真定[2016]0009248《鉴定结论》,然而该鉴定结论并没有对鉴定的过程,尤其对违法占地的面积测量没有进行说明。
1.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并非刑诉法所指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仅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备专业鉴定意见的形式,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本案缺失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明,不能得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否包括对土地进行测绘、对土地是否被毁坏、是否已丧失种植条件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3.鉴定结论作出地类为耕地的结论,但没有依据,是否利用2007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进行鉴定尚不清楚;
4.该鉴定结论没有引用所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违反了《司法鉴定通则》第23条的规定;
   5.根据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第二条规定,“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由此可见,需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的仅限于“耕地破坏程度”,石家庄市国土局对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勘察,缺乏法律依据。
6.该鉴定结论系2016年12月23日作出,然而真定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后于2017年2月15日移交给真定县公安机局的。换言之,本案的鉴定结论是在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之前作出的,应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但该鉴定结论的形式、内容、结论与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采纳的标准和要求还相差很大。
7.首先,该鉴定结论未考虑被告人占地之前的土地现状,因此出具的擅自改变用途、破坏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意见不客观;其次,土地的破坏程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机构是如何作出的严重毁损?
三、起诉书指控的改变被占地土地用途,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后果与被告人占用土地不具有因果关系,而是在占用之前已被破坏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是否对耕地的耕作层进行了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是否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是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以及法院量刑的终极考量因素和情节。
根据证人曹某宅证实,之前那片地是砖窑,都是烂砖头,分地后中了几年小麦、玉米,但长得不好,后来有人租地在哪生产洋灰砖。
证人代某海、曹某松证实的内容与曹铭宅一致。
证人代某军证实,之前那片地是砖窑,都是烂砖头,村里分割我家地后肿了一年庄稼,但长不成,后来我家第租给生产洋灰砖厂了。
证人李某琴证言内容与代志军一致。
证人曹某山证实,被占的地之前是旧窑坑地,地不怎么好,我的第也没有种植庄稼,荒着来。
赵某民在行政政法笔录中陈述,占用的土地之前的现状是旧砖窑晾坯场。
刘某景口供称,开发的8栋楼占地不到31亩,是旧窑坑地。
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土地被占用之前并未耕种农作物,虽然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地类为耕地,但实际上已被老百姓改变土地用途,涉案土地被占用之前就是旧砖窑,这是不争的事实,耕作层已被破坏,不具备种植庄稼的条件,该事实将导致嫌疑人占用土地与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之间的因果关系阻断。
四、涉案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危害性小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根据在案的《鉴定结论》显示,涉案的32.67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在开发建设之前,刘某景专门到真定县国土局查询涉案土地性质,经查是规划内可建设用地,经鉴定也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虽然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但是其行为危害性要小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五、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罚款,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真定县国土资源监察局作出行政处罚后,赵某民已经缴纳了430342.10元罚款(详见卷宗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刘某景认罪态度良好,其一贯表现良好,本案发生前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刘某景认罪态度良好,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法庭审理阶段,足以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过错,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是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刘某景平时表现证明,证实其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某景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景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够供述其他同案的犯罪事实,刘某景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坦白情节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七、从司法判例来看,刘某景的行为可能被判处缓刑
通过对无讼案例(目前中文世界更高效、易用、智能的案例检索工具)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搜索的与本案情节、数额类似的上百个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刘某景等人的行为可能被判处缓刑。具体理由详见下表:
法院
案号
占地情况
量刑情节
判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61号
被告单位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3月占用集体土地20751.1平方米(合31.13亩、一般耕地),用于建汽车4S店,致使该宗土地的耕作层受到破坏,丧失种植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冉某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07511元。
被告人冉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单位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人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平山县人民法院
(2016)冀0131刑初158号
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合36.91亩)建煤场,破坏土地耕种层,致使该土地无法耕种。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现年七十二周岁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无极县人民法院
(2017)冀0130刑初8号
在被占用土地上现建成办公区、宿舍、原料仓库等建筑物,合25.2亩,为基本农田,占地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项目已经完工,其行为破坏了该宗土地的耕作层,使该块土地丧失了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毁坏,减少了土地资源。
自首,向无极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0万元。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6)冀0102刑初390号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承租村民21.024亩的耕地(水浇地),建设练车场、建筑物,破坏了耕作层,使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当庭自愿认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平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平刑初字第206号
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造成73.37亩耕地种植条件全部破坏,且破坏了耕作层,不能继续种植
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单位已足额缴纳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509141.9元
二、被告人崔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纳)。
真定县人民法院
(2014)正刑初字第220号
在真定县某某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基本农田)20823.6平方米(合31.24亩)建住宅楼。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直接后果是毁坏耕地,破坏了耕地耕作层,丧失了种植条件,减少了土地资源,并造成该宗地严重毁坏,不能耕种。
自首,行政罚款已缴纳
一、被告单位真定县北早现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判处其罚金1046708元,
二、被告人张某,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上表案例是与本案的情节具有相似特征,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参考指导意义。
本案被告人占用土地31.88亩非基本农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破坏性相对较小,占用土地前的土地现状虽为耕地,但实际已经不具备耕作条件,事后积极全部缴纳罚款。恳请人民法院从被告人的动机以及违法占用土地的客观状况充分考虑本案的定罪量刑。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
2018年11月9日 
 

 
 
附部分参考案例:
案例一:无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130刑初8号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赵某某擅自占用无极县磁河店村集体的土地建设搅拌站,在被占用土地上现建成办公区、宿舍、原料仓库等建筑物,地面全部用水泥硬化。所占用土地合25.2亩。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占地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项目已经完工,其行为破坏了该宗土地的耕作层,使该块土地丧失了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毁坏,减少了土地资源。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平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131刑初158号
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与本村30多户村民签订占地协议,在平山县回舍镇某某村村北处,东至集体土地、西至集体土地、南到南跃渠、北至朔黄货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24610.32平方米(合36.91亩)建煤场,破坏土地耕种层,致使该土地无法耕种。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案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61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3月占用集体土地20751.1平方米(合31.13亩、一般耕地),用于建汽车4S店,致使该宗土地的耕作层受到破坏,丧失种植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冉某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07511元。法院判处:一、被告单位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人冉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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