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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你要知道这12件事~~~
  

关于刑法修正案

(九)

你要知道这12件事


 
2015-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开始,刑法修正案(九)就实施了。一直以来,大家都经常听新闻各种说“完善法律法规”,而这次的完善幅度实在不小。各位同学都注意了,请好好看看下面这些改变,当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第一,谣言,微博朋友圈一向少不了各种谣言。离现在近一点的,天津爆炸、柳城爆炸以后,都有人在朋友圈里散播谣言,还说得有鼻子有眼的。最后查明事实了,大家发现都是假的!

以前,有不少人因为造谣被处罚过。大家翻翻新闻,就会发现其中被罚款然后行政拘留的比较多,刑事拘留了又被判刑的也有,但是不多,刑期也普遍不长。十一月开始,在网络或其它媒体上散播虚假信息(不止微博和朋友圈哦),就可以判处最多七年的有期徒刑了。勿造谣勿传谣,看到网上的消息要有自己的判断哦!

第二,替考。找枪手替考什么的,是件很没出息的事,偏偏很多喜欢不劳而获的人特别爱钻空子;你说要是大学里找基友替个考什么的,也没那么大的危害性,过去就过去了;可是,举俩例子,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那可是国家的抡才大典,半点都马虎不得啊。

好好想想:要是纵容这种行为,那将来为你服务的公务员和法官里肯定就有不少没能力、业务不精甚至不爱干活的,就算为了让大家不要遭遇到办事不利态度恶劣的公务员或者胡乱做事的法官,也得严厉打击国家考试替考的行为啊。

第三,医闹。这几年,在医院闹事的人越来越多,逼医生下跪、逼医生当街忏悔的、逼医生抱尸体的、打医生的……慢慢的,甚至都有了职业医闹,专门给患者一方占场子当打手……

有话不能好好说么?医疗纠纷有仲裁机制,干嘛非要以侮辱人格甚至暴力的方式解决?时间长了谁还敢当医生,又有多少学生愿意学医?医院里闹起来,更多的等着看病的人怎么办?以后谁再闹,最高就处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也算是有法可依了。

第四,袭警。经常看新闻的同学都知道,各种社会新闻里什么醉汉啊、自认为有背景的人啊、喜欢撒泼耍赖的人啊,动不动就喜欢对警察动手,然后又开始装委屈,还会贼喊捉贼地喊“警察打人”什么的。2014年,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袭受伤的共有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以前,有“妨碍执行公务罪”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但是,实际操作中,一些警察遇到小事都息事宁人,再加上“妨碍执行公务”有一定的模糊空间,才让好多人敢于对警察动手。加上新条款以后,中国版的“袭警罪”就明确下来了,再想动手的,可要好好掂量下了。

第五,拐卖。大家都恨人贩子,但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方市场的存在也是特重要的罪恶之源,所以大家一直呼吁惩罚买孩子的人。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以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实在是大快人心,能用震慑的手段掐断买卖的源头,也是好的。

法条里面说了“可视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也是为了被拐走的孩子和妇女着想。比如说,有人铤而走险地买了被拐的人口,为了保证这种人善待被拐者,不将其转卖、伤害甚至灭口,也要留下一定的法理上的操作空间,算是鼓励这些人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六,扰乱法庭。真不是港剧看多了,法官在那里拿着木槌喊“肃静”,现实中的例子不少,前段时间南京虐童养母受审的时候就曾经当庭破口大骂并声言要自杀。法庭是严肃的,法官是有尊严的,真有那打骂法官的,就等着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吧。

第七,虐待。社会上需要照顾的老病残幼不少,负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却未必都能够尽心尽力;像“养老院护工打死老人”那种用故意杀人罪去判的就不说了,那些泼冷水、嘴上抹粪、绳子捆腿等等的行为,就要用这个罪名去约束了。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应该能震慑一些人。若是超过了虐待的范畴,就等着接受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的制裁吧。

第八,驾照。现在拿驾照比以前严了,好多人或者嫌麻烦或者不想花钱,就随便弄个假证用着,心里觉得要是赶上查得不严格的,可能就蒙混过关了;但是,这样的人上了路不就是马路杀手吗?再说,社会在发展,以后咱国家可能也跟国外似的,驾照就当身份证件用了,所以这一关一定要把好啊。

第九,校车。校车的司机都是要精心选择的,比如多长时间内没有违章记录什么的;可是,有些地方把关不严,所以司机也是什么人都有。一直以来发生的校车事故,造成事故的原因几乎不是超载就是超速,要么就是两者都有。以后,如果校车司机再这么大条,做出超载或者超速的事,那可就要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了哦。

第十,终身监禁。以前,那些判了死缓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者是有减刑机会的,一番折腾下来可能坐了十几年监狱就放出来了,或者提前保外就医了;以后,就算死缓变成无期,这些人也不能减刑和假释,要待到牢底坐穿为止。

第十一,猥亵罪。以前,它的客体只限于女性,也就是说,法律上只承认女性被猥亵;这次,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了男性,被人“欺负”的男孩和男人们终于得到了保障。顺便问下,有专家一直呼吁强奸罪的客体加上男性,不知下次修法的时候会不会有变化?


第十二,嫖宿幼女罪被废除。这个间接帮许多坏人减轻了罪责的罪名终于成为了历史,以后谁再性侵祖国的花朵,那就一概以强奸罪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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