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这个文件的出台必定占据今天的头条热点。
在学习之前,会计们是否明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真正含义吗?是否在2019年1月申报时就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了?小何解析一下:
对会计来说,工资发放有两个日期,一是按月计提应付工资的日期,二是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
而涉及工资的个税申报也有两个日期,一是税款所属期,二是纳税申报期。
怎么理解呢?
职工小何2019年1月份到新单位工作。
1、计提工资日:2019年1月30日,会计小王根据小何当月的工作量计算出小何应得的工资6000元,并计提了应付工资。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2、发放工资日:2019年2月10日,会计小王实际发放工资给小何,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
贷:银行存款 5970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30
3、税款所属期:由于2019年2月单位发放了工资,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2019年2月是税款所属期。
4、纳税申报期:会计小王代扣了个人所得税30元,应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在税务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至税务局的账户。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现在回到开始的问题,所以《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实际上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按新个税法执行。
那么,由于2019年1月申报的是2018年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只有到2019年2月申报2019年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会计会不会还有疑问,说我们单位的工资是3月份发1月份的,怎么办?税法上不管你发的工资实际是属于职工哪个月的工资,只认你实际发放工资日。实际发放了,就产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申报的义务,应于实际发放日的次月申报期(一般为15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会计们可能还会有疑问,如果单位于2019年7月一次性补发了4、5、6三个月的工资,怎么扣个税?之前,这种情况在各地税务部门会有不同的处理,比如允许分摊到各月或不允许分摊到各月。由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等四项所得实行的是按月预缴,年度汇缴的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也就迎刃而解,7月应按规定就4、5、6三个月的工资合计计算预缴,到次年可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计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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