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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

   

年份

税收所得

调整

2014年

80

-320

2015年

80

+80

2016年

80

+80

2017年

80

+80

2018年

80

+80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014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投资企业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14年

80

180

2015年

80

260

2016年

80

340

2017年

80

420

2018年

80

500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016年转让股权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14年

80

180

2015年

80

260

2016年

24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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