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国大幅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并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区间,其幅度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前该标准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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