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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江西省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日期: 2011-12-06 | 保护视力色:
 

惠及10万个体户  预计每年免缴税款3.8亿元

    12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国税局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从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标准,即: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此举对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助推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共管辖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26.1万户。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省共有10万户个体户将因此受惠免缴增值税,预计每年免缴税款约3.8亿元;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将使全省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户增加至22.6万户,意味着我省86.6%的个体户暂免缴纳增值税。
    记者从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了解到,对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内未达到新的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已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等方式,缴纳了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省国税局将发文要求基层国税机关进行清理统计,并按法定程序将已入库税款全额退还至纳税人账户。
    财政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此次调整之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已执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最高上限标准,即: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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