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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

试论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一)

作者:夏炎  来源:拙风文化网

  摘要:唐代,都督一般兼任治所州的刺史,出现了都督、刺史两个长官合一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僚佐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并不是合署办公,而是相对独立,互不统属。都督府与其属州是上下级的统属关系,具体表现在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属州的监察职能以及军事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随着唐代都督府的名存实亡以及藩镇的崛起,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行政统属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弱,但是这种都督府统属数州的体制直接影响到唐后期的藩镇统属属州的体制。

  关键词:唐代;都督府;州;属州

  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是唐代地方行政区划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时又是唐史学界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经有一些成果问世,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都督制在唐代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加之关于都督府与州关系方面史料的匮乏使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较大的难度。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相关史料的分析,结合个人理解,加深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

  都督之制可上溯至东汉,定型于曹魏黄初初年,在魏晋南北朝普遍设置,至隋,都督制式微,袭北周改为总管,唐初沿用。唐代都督府是由唐初的总管府改置而来,“大唐武德初,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其边镇及襟带之地,置总管府以领军戎。至七年(624),改总管府为都督府”。虽然终唐之世,都督府从来没有被明文废罢,迄五代犹存。但都督府在唐代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而且在藩镇崛起后名存实亡。

  都督府设置于地方,必然要与州发生一定的关系。唐代都督府的治所设置方式与州治所的设置相同,州的治所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县,而都督府的治所则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州,这个州便称为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州是都督府政府所在地,是领导属州事务,行使各项权力的核心所在。唐代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集中体现在都督一般兼任都督府治所州的刺史,这种兼任关系来源于都督府的前身总管府与治所州的关系。

  唐代建立伊始,“时天下未定,凡边要之州,皆置总管府,以统数州之兵”。总管府的设置源于北周,“后周改都督诸军事为总管,则总管为都督之任矣”。总管府统州,也有治所州,某州总管往往兼任治所州刺史,这在唐初很普遍。如汪华曾任使持节总管歙、宣、杭、睦、婺、饶等六州诸军事歙州刺史,徐世勣曾任使持节黎州总管殷、卫、澶四州诸军事黎州刺史。在总管府改为都督府后,这种兼任方式仍然沿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都督府管州、都督兼刺史等形式,虽然皆源于总管府,但在总管府改都督府后,两者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岑仲勉先生很早就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他根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一《高祖武德七年(624)》八月“戊寅,寇绥州,刺史刘大俱击却之”以及九月“癸卯,突厥寇绥州,都督刘大俱击破之,获特勒三人”两条史料,指出当时先后出现了一人任刺史、都督的现象。认为:“余按隋、唐问总管或都督,略与后来节度使同,率兼驻在州之刺史……”其实,这种兼任现象并不是隋唐的专利,在都督制设置之初即有之。如曹魏末年,王基“迁镇南将军,都督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后代诸朝均沿用了这种兼任方式,唐代亦不例外,成为当时的一种惯例。如窦诞“贞观元年(627),除使持节都督梁集洋巴兴璧六州诸军事、梁州刺史”,这是梁州都督兼梁州刺史。又如程知节“贞观初……拜使持节都督幽、易、檀、平、燕、妫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这是幽州都督兼幽州刺史。

  这种以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明文规定,但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在羁縻府州、都护府同样适用,如李延为“皇朝本蕃大都督兼赤山州刺史”,这是羁縻府州都督兼刺史的情况。又如柴哲威为“使持节西伊庭三州诸军事、兼安都护、西州刺史”,这是都护府都护兼治所刺史的情况。

  通常,同时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其职权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是,在唐代还存在一种“大都督又兼刺史,而不检校州事”的情况。大都督一般为亲王或重臣遥领,不插手都督府实际事务,仅仅具有阶官性质。亲王遥领的事例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引用。由重臣遥领大都督的,如“太宗践祚,授(李勣)并州大都督”。在这种情况下,上佐即大都督府长史则成为实际长官。如魏王李泰,在贞观十年(636年)二月乙丑“为相州都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禄大夫张亮行都督事”。当时,张亮即为相州大都督府长史。李勣在高宗为晋王遥摄并州时,“改授公左光禄大夫、并州长史”。中宗神龙元年(705)四月,任命“右庶子崔玄嗥为特进、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右庶子、西留守、户部尚书、弘农郡公杨再思为检校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张嘉贞在开元中“为益州长史、判都督事”。这种由亲王或重臣遥领大都督又兼治所州刺史的情况,是都督兼刺史的一个特殊情况。

  既然都督兼治所州的刺史,那么在都督府治所州就应该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机构,一是州级系统,一是都督府系统。在《唐六典》等记载唐代官制的政书中,明确记载存在都督府和州级两套官员系统。而且在一些官称的设置上也有区别,如都督府的判司称某曹参军事,而州政府的判司则称司某参军事。那么,如果是在都督府的治所州,这两套系统的长官是合一的,但却有着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这种由一人为领导的两套僚属系统的运作方式便是问题所在。李方先生在西州都督府的行政体制研究方面颇有见地,她认为在西州,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是合署办公的关系,是以西州都督府的名义处理西州事务,并认为西州具有典型的意义,代表了一种普遍现象。韩国学者柳元迪先生也根据敦煌文书,认为:“设有都督府的州没有另设刺史的官署,而只在都督官衙处理州事,所以都督与刺史同样是一州的长官,都督既不与刺史并存,也不能兼任刺史,更不是刺史的上级官员,这在西州、沙州的古文书中也可以找到证据。”与李方先生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是,西州都督府的情况在当时全国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意义?

  上文提到,都督府与州政府僚佐系统中判司的官称有区别,这是研究问题的突破口。如果能够在都督府治所州的僚属中找到州级判司官称的话,便可证明在都督府的治所州,有着都督府与州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带着这个疑问,笔者找到了几段关于唐代中前期都督府判司的史料,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文苑英华》卷八九九苏颋《司农卿刘公神道碑》:

  (刘)公即陈之府君之元子也……迁荆州司户参军。碑文中的刘公在唐初任荆州司户参军,据《唐刺史考》卷一九五《山南东道·荆州(江陵郡、江陵府)》, 荆州为都督府、大都督府,但这里却出现了司户参军,属于州级判司官称,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户曹参军。
  《册府元龟》卷六七四《牧守部·公正》:

  苏瑰则天时为歙州刺史……累迁汴州刺史。司仓参军韦温犯赃,瑰绳而杖之。史料中的韦温在武后时任汴州司仓参军,据《唐刺史考》卷五五《河南道·汴州(陈留郡)》,汴州于武德七年(624)改为都督府,但这里却出现了汴州司仓参军,属州级官员,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仓曹参军。

  《旧唐书》卷一四○《张建封传》:

  张建封,字本立,兖州人。祖仁范,洪州南昌县令,贞元初赠郑州刺史。父玠,少豪侠,轻财重士。安禄山反,令伪将李庭伟率蕃兵胁下城邑,至鲁郡;太守韩择木具礼郊迎,置于邮馆。价率乡豪张贵、孙邑、段绛等集兵将杀之。择木怯懦,大惧;唯员外司兵张孚然其计,遂杀庭伟并其党数十人,择木方遣使奏闻。

  史料中的张孚在天宝年间任鲁郡(兖州)员外司兵参军,据《唐刺史考》卷六九《河南道·充州(鲁郡)》,兖州在贞观十四年(640)即被设置为都督府,鲁郡太守韩择木当兼鲁郡都督,但史料中却出现了员外司兵的官称,属州级官员,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兵曹。

  以上选取的三段史料,代表了一些都督府在唐初期、前期和中期的情况。在以上都督府的僚属中,均出现了诸司参军,这些都是州级僚佐的特有官称,说明在一些都督府治所州确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系统,进而推断都督府与治所州不应该全是合署办公的关系,而是服从于一个长官,但又相对独立,互不统属。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唐代的都督府中,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上面提到的西州都督府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却不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上面提到的荆州、汴州、鲁郡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这两套系统的工作范围而言,都督府僚佐应当是负责都督府管内诸州,而治所州僚佐则仅限于本州。关于这两套系统的分工问题,唐代都督府继承魏晋南北朝的军事性质,主要职掌为“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偏重于军事管理;而州级系统则偏重于行政管理方面。正如岑仲勉先生所讲:“按都督主军,刺史主民,都督常兼数州,然必有所守,刺史是其守也……”但由于都督府僚佐与州级僚佐在职掌上基本相同,有时他们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容易使人产生这两套系统是合署办公关系的误解。

  二、都督府与属州的关系

  唐初,除少数都督府不管州外,大多数都督府均统属数量不等的州。如夔州都督府,“唐兴,武德二年(619)诏书:其以信州为夔州。七年(624),增名都督府,督黔、巫一十九郡。开元中,犹领七州。天宝初,罢州置郡,号云安。至德二年(757),命嗣道王炼为太守,赐之旌节,统峡中五郡军事。”这里指出了从唐初到中期,都督府对属州具有督、领、统的关系。睿宗景云二年(710),在太子右庶子李景伯、太子舍人卢俌等的上言中即有“天下诸州,分隶都督”之语。陈子昂亦说:“遂超臣不次,授原州都督……持节统部,前后八州。”开元中,“张嘉贞为益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性简贵,待管内刺史礼隔。”可见,都督府管州是当时的定制。从以上史料中都督府对属州的督、领、统、管以及属州对都督府的隶属关系来看,这种以都督府统州的关系应该包含两层涵义:其一是从地域的角度讲,以一都督府统属数州;其二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都督府与属州应该具有一种上下统属的关系。以下将从行政、监察、军事管理三个方面,具体探讨都督府与属州的这种统属关系。

  (一)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行政关系

  关于都督府与属州之间是否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史学界意见不一。岑仲勉、严耕望诸位先生仅承认都督府对州级具有的军事管理职能,但否认都督府与州级之间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柳元迪先生认为都督府不能看作州之上的上级机构,都督与刺史同级,是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牟发松先生也认为唐代前期的都督在原则上与刺史同为最高地方长官。持这种都督府与州同级意见的还有李青淼先生。由于这种意见认为都督府与州同级,所以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便无从谈起。杨树藩先生认为:“都督的职掌,既由狭变广,再加上它过去督州的权力,它已变成州的上级行政机关了。”认为都督府与属州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艾冲、郭声波诸位先生也认为都督府与州级之间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②那么,究竟都督府与属州有没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呢?

  在讨论都督府与属州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之前,必须确定都督府是否具有行政职能。

  《唐六典》在叙述都督府与州级官员的职掌时,是将都督与刺史、诸曹参军与诸司参军等官员一同叙述的,也就是说,都督府官员的职掌与州级官员的职掌范围是相同的。如关于朝集使的规定,“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予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这里,规定了由都督、刺史及上佐充朝集使,说明都督与刺史具有同样的行政长官性质。又如献祥瑞职能,太宗贞观二年(628),太宗谓朝集使日:“任土作贡,布在前典,当州所产,则充庭实。比闻都督、刺史邀射声名,厥土所赋,或嫌其不善,逾境外求,更相仿效,遂以成俗。极为劳扰,宜改此弊,不得更然。”说明都督同刺史一样具有献祥瑞的职能。

  在记载唐代地方行政的史料中,也经常将都督、刺史并提,太宗曾在贞观二年(628)对侍臣曰:“朕每夜恒思百姓间事,或至夜半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养百姓以否。故于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这里,太宗将都督、刺史并提,而且称“堪养百姓”,显然是将都督与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刺史同等看待。“初,(娄)师德在庙堂,其弟某以资高拜代州都督,将行,谓之日:‘吾少不才,位居宰相,汝今又得州牧,叨据过分,人所嫉也。将何以终之?’”这里,又将都督视为州牧。在唐代的诏敕中,也将都督、刺史并提,如太宗贞观四年(630)六月诏曰:“诸州都督、刺史及文武官,老人八十以上并孝旌表门闾者,并宜节级赐物,以申飨宴庶,使万国之内,同此欢心,施于四海,皆知朕意。”高宗麟德元年(664)七月丁未朔诏:“宜以三年正月,式遵故实有事于岱宗,所司详求茂典,以从折衷。其诸州都督、刺史,以二年(665)十二月便集岳下。”高宗上元三年(676)闰三月,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都督、刺史,各举所知一人。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十月诏日:“朕梦想贤才,咨谋列岳,遂因封祀,发诏搜扬。昨所临御道场,亲加策问,不称所荐,其数则多,乃闻膏粱之人,递相招致,丘园之俊,罕见褒升,岂朕劳求之意也。宜令都督、刺史审更访择具以名荐。”

  可见,唐代是将都督与刺史同样看待的。唐代的州级是地方重要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都督府亦当为地方行政机关,可行使行政职能。二者均为地方行政机关,同时还为上下统属关系,故这种上下统属关系应当包含行政关系。这种上下级行政关系在当时是有制度上的规定的。

  《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

  诸事……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各杖六十。

  疏议曰:……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须先中所管州、府,不中而越言上者……

  可以看到,在疏议中,属州的行政事务如果需要上报中央,必须先向它的上级都督府申报,再由都督府申报中央,这种事务上报的规定明确体现了都督府与属州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

  根据一些史料的记载,这种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唐代确实存在。

  唐人李涪在《刊误》卷上《宰相不合受节察防御团练等使橐鞋拜礼》中就指出:“国初,州郡皆以都督敕使理之。”道出了唐初都督对属州具有行政职能的实际情况。(待续)

试论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二)

作者:夏炎  来源:拙风文化网

  唐前期,高宗总章二年(669)敕:“其黔中、岭南、闽中州县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选择士人补授。”高宗上元三年(676)八月七日又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已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这虽然是针对南选的特殊选官办法,但说明在唐前期都督具有选任管内州县官的权力,与州县有行政关系。

  唐后期的情况可见《柳宗元集》卷一一《故处士裴君墓志》:“河东闻喜裴君讳某,字某,好学未仕,年若干,元和十四年(819)月日,终于京兆渭南墅。君之弟中丞公,督桂州,命其僚柳宗元(注:元和十二年(817),以御史中丞裴行立为桂州都督、桂管观察使。公时为柳州刺史,其管内也,故云其僚。)以铭。”这里,身为桂州都督、桂管观察使的裴行立,将其属州柳州刺史柳宗元称为僚佐,并“命”其作墓志铭。虽然此时的都督已经兼藩镇长官,但仍可说明唐后期某些都督府与属州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可见,唐代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不仅有制度上的规定,而且也曾经具体实行过。但是,都督府对属州的行政权在唐代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这种行政关系表现得并不是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都督府是由总管府转变而来,设置的最初定位是从军事角度出发的。虽然都督府的统兵权力减弱,但其职能仍偏重于军事管理。而在行政方面,州是当时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在地方行政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力量。与州相比,都督府的行政职能便显得相对薄弱。

  其次,都督府管州的体制在唐初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一个都督府所管州数过多,同样会出现问题。如武后天授二年至如意元年(691-692)陆乾迪为“使持节嶲州,都督嶲等卅二州诸军事、嶲州刺史”。长安中,皇甫文备为“姚府都督,使持节姚、宗、匡、靡卅六州诸军事”。像这样一个都督府管三四十余州的情况,就有一些不切实际了,肯定会鞭长莫及。试想在这种情况下,都督府如何能有效地对属州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效率更无从谈起。

  再次,都督府划分标准的演变,亦可显示都督府管州职能的薄弱。唐代的都督府与州、县一样,亦分等级设置。武德七年(6:24)二月十二日,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为上都督府;不满十州,只为都督府。至开元元年(713)著令,户满二万已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武德初都督府的划分是以所管州数为标准,至开元元年(713),便改为以所管户数为标准,这种划分都督府标准的转变也表明了都督府管州职能的逐渐减弱。

  唐中后期,随着都督府的名存实亡以及藩镇的崛起,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行政统属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弱,逐渐被藩镇与属州的关系所取代。

  (二)都督府对属州的监察职能

  唐代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关系还体现在对属州具有监察权,这是都督府对属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早在都督制出现萌芽的东汉初年,光武帝为了征伐四方而设置的督军御史,便将都督与监察职能联系在了一起。唐人认为“都督、刺史,其职察州县……劾举不职”,在都督的职掌中也有“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谄谀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的规定,清人赵翼曾说:“唐之官制,莫不善于节度使。其始察刺史善恶者有都督,后以其权重,改置十道按察使,开元中或加采访、观察、处置、黜陟等号,此文官之统州郡者也。”明确指出了都督对州级具有的监察权力。

  此外,都督对属州的监察权力还被写进了诏书中。如太宗贞观三年(629)四月诏:“诸州官人:或正直廉平,刑清讼简;或贪婪货贿,害政损人,宜令都督、刺史,以名封进。”玄宗开元四年(716)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以后,或假解,或从正,考满得资,更别参选。自余管蛮僚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迟违,牒管内都督、御史六十日,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据史载,都督府对州级的监察职能的确实行过。如姚璃“神功初左授益州大都督府长史。蜀中官吏多贪暴,璃屡有发摘,奸无所容”。王方庆在武后时任广州都督,“管内诸州首领,旧多贪纵,百姓有诣府称冤者,府官以先受首领参饷,未尝鞫问。方庆乃集止府僚,绝其交往,首领纵暴者悉绳之,由是境内清肃”。睿宗景云元年(710),王希儁“遂作越州都督,同京官正三品连率,统察杭、婺、衢、睦、温、抚、台、闽八州长吏已下,率由部按”。玄宗开元二十年(732),薛仅任屯留太守,“人尤困馁,公输出私米,兼赈官粮……(潞州大都督府)长史李植以异能上。七年在任,无风雨霜雹水旱虫蝗之害。长史李公又考其孤清耿介,冰碧在怀……”这些都说明都督府对属州具有监察权力。但柳元迪先生认为:“唐代都督府没有另设监察官员,都督也没有对刺史的监察权。”这种观点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睿宗于景云二年(710)曾试图进行地方行政区划的改革,“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恶”,并“改录事参军为司举从事,令纠察管内官人。每府置两员,并同京官,资望比侍御史。若纠不以实,奸不能禁者,令左右御史台弹奏”。这一改革的模板是“依汉置刺史监郡”,模仿汉武帝设置的具有监察性质的十三部州刺史,主要就是规定了都督府对属州的监察权。这项改革措施一经提出,便遭到了来自多方面的非议。当时,太子右庶子李景伯、太子舍人卢俌等人认为都督一旦被赋予了极大的监察权力,会造成都督“专生杀之柄,典刑赏之科。若委非其人,授受有失,权柄既重,疵衅或生”的不良后果。后来,这项改革仅提出了一个月的时间,便被迫中止。虽然这次改革没有成功,但通过上引开元四年的敕中可以看出,唐代赋予都督对管内官员的监察权力有逐渐加大的趋势,足见景云二年改革的 影响力之深。但与此同时,开元四年的制敕还可以说明另一种情形,即中央之所以会出台加强都督监察权力的制敕,反映出的是当时都督监察权力逐渐减弱的现实。

  综合可知在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关系中,都督府对属州的监察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但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其监察属州的权力逐渐减弱。

  (三)都督府对属州的军事管理职能

  魏晋南北朝时的都督制是为战争需要而设置的,都督对管内州刺史和郡太守具有军事支配权,具有强烈的统兵作战性质。唐初,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都督府的前身总管府即是以“统数州之兵”、“领军戎”为目的而设置的,在总管府演变为都督府后,这种统州兵的权力是否还存在呢?

  据史载,唐代边疆都督府拥有一定数量的军队,对于所属兵马具有领兵权,可参加作战行动。如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十一月“癸酉,薛延陀以同罗、仆骨、回纥、靺鞨、霄之众度漠,屯于白道川。命营州都督张俭统所部兵压其东境。”贞观十八年(644)七月诏:“宜令营州都督张俭、守左宗卫率高履行等,率幽、营二都督府兵马,及契丹、奚、靺鞨,往辽东问罪。”高宗永淳元年(682)五月“突厥寇蔚州,杀刺史李思俭,丰州都督崔智辨率师出朝那山掩击之,为贼所败,遂寇岚州。”但这仅仅是对边疆都督府而言,内陆的都督府并无军队和军事权力。同时,唐代的各州郡亦存在着一定兵额的州郡兵,如高祖武德六年(623),“高开道以奚侵幽州,州兵击却之。……突厥寇定州,州兵击走之。”武德七年(624),“突厥寇代州之武周城,州兵击破之。”太宗贞观六年(632),“吐谷浑寇兰州,州兵击走之”。武后时,崔知温“四迁兰州刺史。党项羌三万人寇,州兵寡,众惧,莫知所出。”安史之乱爆发后,平原太守颜真卿“亦唱义,举郡兵以拒禄山。”但在史料中找不到都督府控制属州军队的情况,由此推测当时的州郡兵也不归都督府掌控。严耕望先生在谈到都督府对属州的军事权力时认为:“唐自初兴,重要诸州刺史虽加都督邻近诸州之号,有如南北朝都督诸军之制,但实无指挥节制之权。”严先生明确指出了都督府不具备对于属州军队的指挥权。唐代都督对属州的军事职能仅为“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这些职能都与军事管理有关,但却与统兵无涉。《全唐文》卷四三○李翰《淮南节度行军司马厅壁记》:“扬州本大都督府,亲王居中,长史理人,有府号而无兵甲。至德初,羯胡难作,始以长史为节度,而有行军司马。”明确指出了都督府虽有都督之号,实无军队和军事权力的事实(边州都督府除外)。

  以下举一个都督府对属州进行军事管理职能的例子。《大唐新语》卷四《政能》:

  郭元振为凉州都督。先是,凉州南北不过四百余里,吐蕃、突厥二寇频至城下,百姓苦之。元振于南界硖石置和戎城,北界碛中置白停军,控其路要,遂拓州境一千五百里。自是,虏不复纵。又今甘州刺史李汉通置屯田,尽水陆之利。往年粟麦,斛至数千,及元振为都督,一缣易数千斛,军食积数十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为凉州五年,夷夏畏慕。

  大足元年至神龙二年(公元701-706),郭元震任凉州都督。身为凉州都督的郭元震,可以让其属州甘州刺史李汉从事屯田等与军事相关之事务,属于军事管理的范围。可见,唐代都督府与属州具有一定的军事管理职能,但并不具备对属州军队的军事领导权,统兵作战的性质已减弱。唐高祖之子徐王元礼的赠官为“赠太尉,使持节大都督,冀、相、贝、沧、德、隶、魏、博等八州诸军事,冀州刺史”,欧阳修指出这种官称“盖为一州刺史而兼督八州军事尔。都者,有所兼总之名也。”;卷5《唐徐王元礼碑(咸享三年)》这种解释仅仅是从官称的字面意义出发,都督对属州实无军事指挥权力。

  可见,唐代的都督府虽然源于总管府,但却没有继承总管府“统数州之兵”的权力。主要原因在于唐初,一切尚在草创,总管府是为战争而设,具有一定的临时性。而都督府则是为管理地方而设,初衷是长久性和稳定性。随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日渐强大,唐代地方军队开始有专门军事机构负责领导,不再需要设置临时性的统兵机构,没有必要再设置都督府以统兵。所以都督府的军事职能仅保留了一些与军事管理有关的职能,而与统兵无涉。

  三、结语

  综合上述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唐代,都督一般兼任治所州的刺史,出现了都督、刺史两个长官合一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僚属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并不是合署办公,而是相对独立,互不统属的关系。

  二、都督府与其属州是上下级的统属关系,具体表现在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属州的监察职能以及军事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虽然都督府与属州在制度的规定上,应当具有一定的行政统属关系,但是随着都督府的名存实亡以及藩镇的崛起,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行政统属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弱。都督府对州级的监察权是都督府对属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但在睿宗景云二年(711)中央试图加强这方面权力的时候,却遭遇了阻力,从而导致都督监察权的逐渐丧失。唐代的都督府源于总管府,但却没有继承总管府“统数州之兵”的权力。都督府的军事职能仅保留了一些与军事管理有关的职能,而与统兵无涉。

  可见,都督府对属州的行政权、监察权与军事权在唐代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中途夭折,这也正是都督府在唐代并没有发展成为真正的一级行政区划的原因。有一些学者将唐代的都督府与州级视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如王寿南先生认为:“唐初地方行政区划为州、县两级制。州有时亦改称郡……除州、县外,尚有府。府之设置大别可分为三类:一为京都及行在府,一为国内冲要地区之都督府,一为沿边重镇之都护府。……不论何种府,均是州之同级单位,府实际上只是州之别名。”与此类似的观点还有张创新先生认为:“与州的地位相当的还有府。府、州是编制不同,称谓各异的同一层级的地方政府。……内陆府是州级行政建制的第一等级。……边疆府是州级行政建制的第二等级,时称都护府。……普通州是州级行政建制的第三等级。”礪波護先生也将三府(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和都督府视为州的特别建制。这些观点,是将京都及行在府(三京府及援京府设立的六府)、都督府与都护府,都划归州级的范围。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普通州与内陆府是属于同一级别的,但将都督府与都护府也划归州级,似乎欠妥。

  通过上文的分析,唐代都督府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并没有发展成为一级行政区划。但是都督府统属数州的体制直接影响到唐后期的藩镇统属属州的体制。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这些权力和关系被藩镇所吸取并重新获得了发展。藩镇在与属州发生这些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实体化,演变为新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研究唐代都督府与州级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但有助于深化对唐代地方行政体制运作机制的研究,还可以进一步理解藩镇权力的来源,加深对藩镇问题的认识。

  原载《史学集刊》2008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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