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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举报奖励相关实务详解

在上一篇消费投诉处理实务详解中,老五承诺将对举报奖特别是职业打假人要求的举报奖励的有关实务进行专门讨论,今天我们就兑现承诺,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举报奖,是行政机关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结案后,依法给予举报人的物质奖励,一般以人民币计算。
一、奖励的法律依据
2021年7月30日,市监总局和财政部制订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然而该规定对一些需要作出认定的情形未予明确,所以,在实务中,应当把握一个界限:在相关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上设定了奖励的条款,方可适用举报奖励。笔者也梳理了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附于文末,以供参考。
二、奖励的条件:
两个条件:一是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二是作出了重大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
一般较大数额的罚没款可以采用总局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听证标准)。
三、举报人的奖励资格:
并不是所有的举报人都有获得奖励的资格,只有以下举报人才有获得奖励的资格:
1.举报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和法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资格。
2.违法人行为人的自我举报,其实这个自我举报的实质是坦白或主动投案,不符合举报奖励的资格,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人的内部人员除外,以个人名义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举报,则符合奖励的资格。
3.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资格。
4.具有特定职权或资格的人,不符合举报奖励的资格。这一条主要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鉴定检测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对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这类人员本身就负有特定的义务,且对违法行为信息的获知上有明显优势,所以,对其举报行为予以奖励有失公平。
举报应当实名,特殊情况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发现不符合奖励资格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行为认定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举报行为都有获利奖励的资格,以下举报行为才有获利奖励的资格: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办结的(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也属于办结的情形)。
五、举报奖励的争议处理:
如果发生举报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1.同一违法行为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个举报人。
2.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处理。
3.多人举报同一案件不同线索的,按同一案件确定奖励标准,视线索与案件关联程度分配奖励。
4.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得到认定,但查处了其它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5.举报的违法行为部分认定的,仅对认定部分进行奖励。
6.同一跨区域线索导致不同的部门作出分别处理的,各部门就本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事实进行奖励。(以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为准)。
六、奖励标准:
奖励分三个等级,情形认定及奖励标准如下:
1.一级奖励:三个条件:一是提供了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是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奖励标准为罚没款的5%,不足五千的,按五千元计算。
2.二级奖励:两个条件:一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标准为罚没款的3%,不足三千元的的,按三千元计算。
3.三级奖励:两个条件:一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奖励标准是罚没款的1%,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无罚没款的,按最低基数奖励。个案奖励上限100万,在具体奖励中,个案超过50万的,须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决定。
七:奖励的程序
1.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案件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注意:此处的办结不是下达处罚决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结案审批后,才属于结案。此处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指移送公安机关,而是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
3.接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的资格、举报内容与案件和关联程度等进行核实,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5.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八、违法举报责任: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收回奖励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市场监管领域内设定举报奖励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管理条例》《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也有关于价格违法举报的管理规定。条款不再列出。
七、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八、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注:1.有法律规定的,就不再摘录相关法规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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