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以未分配利润大量减少为切入点,细致分析,追根溯源,最终揭开了股改方案的神秘面纱,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合计四十万元。
一张记账凭证引出股改方案
大连d公司是一家港澳台商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业务。截至2014年8月31日,共有4家投资方,其中两家为境外非居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一张记账凭证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这张凭证显示,该公司将2014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187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这一账务处理与常规处理不同。
稽查人员初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0月29日将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2014年8月31日审计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其中4家投资者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根据“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才有了以上的账务处理。
股改方案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
稽查人员在掌握股改方案的全部内容后,立即围绕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是否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因为大连d公司在会计上已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进行了处理。“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余额已经为零,而转入账户“资本公积”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实质上是境内居民股东和境外非居民股东取得的股利收入,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分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境外非居民股东应当就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和盈余公积187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企双方经过多次交涉。最终,该公司同意补缴2014年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四十万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