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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英:人生的四种境界(三)——道德境界

个人的道德意识,在上述个人成长的“遵奉阶段”就已见端倪。在“遵奉阶段”中,个人的独立意识已处于突破遵奉意识的过程之中,从而逐渐产生了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意识,以至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真正意义的道德意识,心理学家卢文格称之为“公正阶段”(Conscientiousstage),紧靠“遵奉阶段”之后,甚至把这二者结合为一个水平——“公正—遵奉水平”。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

可以看到,人生的“道德境界”与自我意识和“求知境界”的出现几乎同时发生,也许稍后。就此而言,我把“道德境界”列在“求知境界”之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从实现人生意义和价值角度和实现精神自由的角度而言,则“道德境界”之高于“求知境界”,是不待言的。

从上述心理学家的论述中还可以看到,个人的道德意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当独立的个体性自我尚未从所属群体的“我们”中显现出来之时,其道德意识是从“我们”出发,推及“我们”之外的他人。中国儒家的道德观就是和这种个人自我观念形成的阶段相对应的。儒家所讲的差等之爱,首先是爱与我有血缘亲情关系的“我们”,这里的“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爱“我们”以爱“我”为基础,由此而“推己及人”,“及人”乃是同情他人,甚至是怜悯他人。这样的道德意识显然尚未达到尊重他人、对他人负有责任感和义务感的水平,缺乏平等待人和基本人权平等的观念。我认为,这是浅层次的道德意识。只有当“自我”发展到从“我们”中突显于外,有了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之后,自我才有敢于独立负责的观念,才有深层次的道德观念。在这里,“自我”是独立自主的,“他人”也是独立自主的,我与他人相互尊重,平等相爱,大体上说来,这就是西方传统的道德观。我在《我们—自我—他人》一文中对上述中西不同的道德观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论述到“实践的理性”即人的社会活动时指出,个人的行为不能脱离他人,作为个体,他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其现实来,黑格尔显然已认识到,自我意识、自我行为开始之时,就具有社会性,就有了道德意识的萌芽。黑格尔在论述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时,还认为,其最初阶段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融合为一的阶段,他称之为“真正的精神,伦理”,个人隶属于集体(城邦、家庭)。这是较低级的道德境界,个体性自我淹没于社会群体之中。后经个体性自我凸显的过程(自我异化的精神,教化),才进入深层意义的“道德”领域(“自我确定的精神、道德”)。这是一个高级的道德境界。在这里,人才在自我的个体性基础上有了独立负责、尊重他人的道德意识。

高级的道德意识首先以独立自我的主体性为前提,那种淹没于群体的“我们”之中的“自我”,不可能有个人负责的责任感。只有当个体性“自我”从“我们”中凸显出来以后,才有可能达到高级的、有责任感的道德意识水平。黑格尔强调:“道德的观点,……把人规定为主体”。道德意识是“自我”自由自主地作出决定,是自我自己负起责任,故道德意识使人的精神达到更加自由的水平。

但是,仅仅有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还不足以达到完满的高级的“道德境界”。欲达此境,还必须进一步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自主性的意识。故黑格尔在界定“道德的意志”时,除了强调道德行为出自于“我”而外,还特别强调“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关系”。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是高级的道德意识的另一主要前提。尽管西方传统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传统而言,较重责任感,但在没有达到真正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以前,还不可能进入高级的道德境界。作为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创始人的笛卡尔,由于一味强调自我的主体性,而不讲“他人”,就“没有很大的道德热忱”。

康德既否定了笛卡尔“自我”的实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提升到更高的、先验的地位,同时,又强调不把“他人”当手段,而要把“他人”当目的。道德的责任含意得到了加强。但康德所讲的对“他人”的尊重,源于“自我”的理性——“纯粹理性”,即所谓“自律”。尊重他人源于尊重普遍的理性,而非尊重“他人”之“他性”。故康德哲学的“道德境界”仍未达到完满的地步。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明确宣称:自我意识源于“承认”“他人”。“自我意识是自在的和自为的,由于并从而因为它是自在自为地为一个他者而存在的;即是说,它只是作为一个被承认者(alsein Anerkanntes)”。每个人只有通过他人承认其为自我意识着的,才能找到自我的真实性。黑格尔把“他人”的地位抬到了多么崇高的地位!黑格尔几乎达到了对笛卡尔以来那种以我为主,以他人为客(为对象)的主体性哲学的明确批判。黑格尔说:“在道德领域,我的意志的规定性与他人意志的关系是积极的(positiv肯定的)。这里不是一个意志,而是客观化同时包含着单个意志被扬弃,从而片面的规定性消失,于是两个意志及其相互间的积极(肯定)关系建立起来了”。“在道德领域,他人的幸福至关重要。”黑格尔因此而把人生的道德境界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然而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来看,他并没有贯彻他自己所提出的上述道德观点。相反,大家都很熟悉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或者也可以说,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克服与“自我”对立的“他者”而达到绝对同一的“绝对主体”的过程。黑格尔哲学既是西方哲学史上用最多篇幅、最系统讲述“他者”、“他人”的哲学,又是一个用最多篇幅、最系统地强调“克服”“他者”、“统一”“他者”,从而压抑“他者”的哲学。在黑格尔那里,“自我”一步一步地吞噬了“他者”、“他人”,成了唯我独尊的“绝对自我”。

黑格尔死后,他的“绝对自我”和整个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遭到批判,“自我”的霸权日渐消失,代之而起的主流思潮是主客融合,尊重“他人”。胡塞尔提出“同感”说,企图走出“自我”之外,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接着,海德格尔更进而提出“共在”说,更进一步论证“他人”的独立地位。尽管伦理道德哲学在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都没有什么位置,但他们关于重视“他人”的思想观点,都为提升“道德境界”的内涵作出了重要贡献。犹太裔宗教家和哲学家、奥地利籍的布伯(M·Buber)和法国籍的莱维纳斯(E·Levinas)两人大不同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更从宗教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强调了“他人”的神圣性。特别是莱维纳斯,更一反整个西方以“自我”占优先地位的传统,详细论证了“他人”优先于“自我”,“自我”只能被动听从“他人”之命令的观点,把“伦理学”奉为“第一哲学”,实际上也就把“道德境界”看成了人生最高境界(关于胡塞尔到莱维纳斯的上述观点,我在《我们—自我—他人》一文中,已作了较详细论述,这里只是一点简单的概括)。尽管我不同意莱维纳斯视“道德境界”为人生最高境界的观点,也不同意他关于超感性的“上帝”观念,我认为他的道德观带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但他关于对“他人”负绝对责任的思想,的确为高级的“道德境界”增添了丰实的内涵。

总起来说,黑格尔死后,从胡塞尔到莱维纳斯,其关于“他人”地位的思想学说,虽各不相同,但都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道德境界”不能停留在“推己及人”和“同情”、“怜悯”的水平,那是一种“俯视”“他人”的态度,一种低层次的“道德境界”。高级的“道德境界”应是平等待人、尊重他人,对他人负责。只有具备这种道德境界的人,才是一个有高级趣味的人。

当然,说西方现当代思想家主张尊重他人、对他人负责的高级道德境界,这决不等于说西方现当代人的道德意识现实已达到了此种“尽善”的水平。相反,西方现当代人道德境界中的自我中心主义、个人主义,仍然是我们应当予以批判的。

“道德境界”对于实现人的精神自由而言,尚有其局限性:一、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Sollen)的观点或要求(Forderung)的观点”。“应然”、“要求”、“关系”,都是说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尚未完全融合为一,故精神的自由仍是的限的,“应然”——“应该”就有某种强制之意,尽管“道德境界”中的强制同时又是自愿的。二、“道德境界”不能完全脱离功利(尽管是为他人谋福利),对象作为工具,服务于外在的目的,在此种意义下,主与客之间也显然是对立的。由此可见,“道德境界”并未实现充分自由,不能算是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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