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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百万如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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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全方位 出行全覆盖

保险期间长 保障额度高

满期超额返 投保更实惠

保障全方位

提供普通意外保障并对自驾车、公务车、客运交通工具、航空等交通出行方式提供额外的意外保障。

出行全覆盖

保障内容涵盖了意外身故、意外高残和意外住院。

保险期间长

保险期间可选择20年或30年,为您人生价值和事业发展黄金期提供高额身价保障。

保障额度高

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75岁前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高残按照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75岁前自驾车、公务车、客运交通意外工具伤害身故或高残按照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满足人们高额身价的需求,责任尽显,关爱无忧。

满期超额返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最高返还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

投保更实惠

费改新品,出行必备,专注提供人身意外保障,价格更优惠。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四、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五、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六、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七、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2.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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