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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保护世界,我来保护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于事无补 | 检青观

作者 宝山区院 蔡领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在人民日报评13岁少年杀害女童的微博话题下,“啥也别说了,改吧”的评论获得了7万次点赞,过亿的浏览已然证明民意在对少年犯入刑问题上最真挚而朴素的情感。这些孩子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感荡然无存。引起我注意的是,公众呼声似乎集中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对犯罪的孩子的惩戒方式应与成人一视同仁上。但这真的妥当么?


刑事责任年龄即便一退再退,于事无补。即便进行修法,对该名13岁的少年适用刑罚,同样不能改变18岁以下的孩子、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现状。况且已有专家指出,今天13岁的孩子杀人入刑,明天12岁乃至更小的孩子杀人了怎么办呢?法律有其严肃性,如果朝令夕改,如何保障人尽皆知?又如何能够体现司法上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严密法网缺失和家长管教不力是关键。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现在是法网编织尚存在缺憾的时代。为了更好的追求公平正义,避免养肥了再杀,等成年了再罚。最成熟的办法是架构起分级处遇体系。简单的说,就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抓早抓小,根据其行为性质采取轻重不一、逐渐升级的措施进行矫治,避免小恶不惩,终成大患。同时严格家长监护责任,对不负责任的部分家长施以惩戒,保障孩子能够从小成长生活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需要审慎考虑孩子重返社会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管杀不管治”。在全球刑罚轻缓化,死刑名义或者实质上逐渐废除的司法大潮流下,对未成年人已不可能简单适用一劳永逸的“死刑”来追求对被害人家属最大程度上的慰藉,回应“啥也别说了,一命偿一命”的纯粹民意。我们必然要考虑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问题。避免孩子13岁“进去”时只会“杀人”一项技能,壮年出狱后却已经“五毒俱全”继续实施犯罪。例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避免给未成年人贴“罪犯”标签,保障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设计。

孩子是施暴者,也是可怜人

家庭保护失位是根本。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却是唯一不需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却肩负重要使命的社会群体。在《少年的你》中,魏莱的行为固然可怕,但更需反思的是她父母的教育方式。父亲因为孩子复读已经一年没跟魏莱说过话,母亲明知自己孩子犯了错却言传身教,给孩子树立了拿钱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误人生价值观,这是一对多么需要亲职教育的父母?正因为在家感受不到爱和温暖,只有对成绩和金钱追求的家风,魏莱才会像父母一样从不顾及他人感受,肆意妄为欺凌同学并不以为意。
而陈念和刘北山之所以铸成大错,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双亲都未尽到监护人职责,未能在最需要的时候给予孩子们保护和温暖。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其父母均已经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魏莱在学校时是欺凌者,但在家时,她的角色就是被欺凌者。陈念和刘北山在影片的最后有个较为圆满的结局,但他们入狱的根源在于家庭保护的失位。魏莱之于陈念、小北而言,是彼此的加害者,又何尝不是各自家庭的受害者。


学校保护到位了么?当胡小蝶因遭受霸凌一跃而下前,曾悲愤的冲同学们喊着“你们都看不见么?”而陈念面对警官询问也曾默不作声。可当陈念与小北初次见面时却因看见小北正在挨打报了警。这是因为孩子们的世界也有江湖,也怕报复,学校的介入如果及时到位,或许悲剧不会上演。

司法保护守住底线了么?当弑母案中的孩子重返校园引发其他同学家长的担忧,只能由政府专门派老师上门授课,当《未成年人保护法》多年来被诟病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司法坚守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容突破,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滑坡,南京彭宇案(扶老人)便是佐证。

社会对孩子负起责任了么?讨债公司的行为令人不齿,同学们的举动令人寒心。李念妈妈犯的错,凭什么让李念来承担后果?又是谁泄露了李念就读的个人信息?大家对李念遭受欺凌漠不关心,却对李念家庭的变故投去猎奇目光。发人深省的是,说出“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你往前走,我在你身后”“生活在阴沟,也要记得仰望星空”的竟然是“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拿什么来保护我”的小北。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一方面而言,司法是平息舆情的良器,良法之治要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我们需要进一步严密法网,在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体系的同时对极少数特殊案件适当从严处理,引入恶意补足规则,从而起到震慑犯罪作用,体现司法威严,回应社会呼声和关切。
分级处遇体系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据其行为性质适用训诫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就读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强制力、管束力不断升级的方式进行矫治的干预体系,矫治行为的范围囊括未成年人由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到故意杀人的行为。其中,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杀害双亲或者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家长已无管教能力,而未成年人又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考虑适用收容教养措施对这类孩子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由国家照看养育。但是不得不提的是,当前收容教养制度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预防法》草案中没有得到体现,分级处遇体系缺乏在少管所和专门学校之间衔接的重要一环。
形成上述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后,对于特殊案件,有必要引入恶意补足规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判刑,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在特定情况下,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适用刑罚。鉴于这项规则适用的主观条件和弹性难以把握,故仅在极个别特殊案件中以特别程序适用为宜。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罗织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体系。要对失职家长追究监护失当的职责。“没有熊家长,哪来熊孩子。”对于因监护人履职不当、管教不严而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已有多名专家建议在法律中规定追究监护失职责任。孩子们点滴成长离不开老师们的悉心关怀。“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在教师惩戒权和师道尊严已越发得到重视的当前,需要老师们更加关心孩子们的生活和心理建设,拿好用好手中的教鞭戒尺,守护好校内外的一方净土,避免校园欺凌和犯罪滋生。我们需要从自身做起扛起责任。“你所站立的地方,正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若光明,中国便不黑暗。”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发生在家庭和学校,根源在社会,“昆山龙哥”让法不再向不法让步,而我们为保护孩子所付出的每一点努力,都不会白费。身为成年人,我们有义务也有能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稳定、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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