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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结全省首例商业贿赂案

5月28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羊某、孙某、李某、赵某等4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日用商品经营及利用游客旅游购物给予旅行社、导游、驾驶员商业贿赂的行为作出罚款12.2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适用新法查结的商业贿赂案。


今年3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热线举报,对位于通州区某建材市场内的一家名为“好得家生活馆”的超市实施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除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外,还在其办公场所内发现标有“好得家生活馆、旅行社、客源地、人数、营业额、奖励、导游签名、备注、开单”等内容的单据及记有“日期、编号、人数、姓名简称”等内容的游客情况记录本,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好得家生活馆”系由羊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4人共同出资经营,主要销售食品、土特产及其它商品。当事人为促进销售,采取向上海、无锡、南京等地的旅行社及带团导游、驾驶员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过来消费。其给付现金的方式,包括根据旅游团游客人数,以10元/人或12元/人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以及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自2018年 3月10日开业至案发,“好得家生活馆”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共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支付“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30385.3元。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导游、司机和旅行社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暗中给付其“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拉拢引诱导游、司机及旅行社将游客带至“好得家生活馆”购物消费,以获取并增加交易机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违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贿赂他人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违法时间较短,违法经营场所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及时申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危害较小,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罚款2.2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新法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在虚假宣传、混淆仿冒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这起旅游购物领域的商业贿赂案是拓展执法办案领域的一次突破,对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竞争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今年以来,南通市工商局积极打造“红盾利剑”执法品牌,瞄准本地区市场秩序、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为重点,组织开展“公平护航”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4件,已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案6件,有力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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