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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知道:杀人案凭什么要“人民”赔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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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

凤凰新闻客户端编辑:阮洋

【导读】10月30日,湖南岳阳县发生绑架案件,3名儿童在上学途中被绑架杀害。死者家属告诉媒体,政府欲给每个遇害孩子赔偿两万元。

上周,广西贵港市刑警胡某醉酒后在米粉店内枪杀孕妇吴英,当地政府曾计划赔偿73万元遭拒,目前还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

两起恶性事件同样让人愤怒,但在事情后续处理上,政府扮演的角色是否合理?普通刑事案件为什么是政府赔偿被害人?

●政府什么时候需要赔你钱?

说“赔偿”还真不准确。

政府赔偿、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但政府为普通公民受害者提供金钱帮助等不是无法可依,只不过这不叫“赔偿”,而是“补偿”。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

除此以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发放抚恤金等给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但抚恤金有特定的发放对象:“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还有一种是“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

●政府违法才算是赔偿,政府合法那叫补偿损失

“赔偿”和“补偿”差之毫厘,媒体对此区分也并不多。但实际上,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

(1)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简而言之,违法损害赔偿,合法损失补偿。

●刑事案件中谁杀人谁赔偿,政府只是垫付赔偿

每每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事故时,不仅死者家属这么认为,舆论也这么认为,甚至一些地方官员自身也认为政府应该“赔偿”。由政府方面来主导善后“赔偿”,已经成为近年来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故的惯例,赔偿被各方认定为地方政府的责任。

这种事故处理模式固然有其便捷、快速的优点,能让受害者家属避免与责任方走漫长的法律程序;以政府财力为保障,也避免了因责任方无力赔偿而引起受害者求告无门的窘境。

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杀人案,不论凶手是谁,政府都会向受害人赔偿?如果是,赔偿款是由财政纳税人承担还是政府部门人员分摊?

广西贵港市副市长、平南县委书记黄星荣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解释,虽说“谁杀人谁赔偿”,但“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为了尽快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计划由政府出面先行支付,事后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

法律专家指出,在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是政府全额拨款部门,政府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除了积极的善后态度,政府赔付受害方时还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由单位、加害人和受害人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写明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单位的赔偿是多少,代犯罪嫌疑人支付的赔偿多少,即政府将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的具体数额。政府在依照协议支付相关赔偿后,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追偿工作,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政府作为单一垫付主体难以保证“同命同价”

严格来说,政府出钱顶多算是“垫付”,而不是“赔偿”,虽然在中国式的事件善后中,垫付在很多时候就是作为“赔偿”来实施的。但是,政府垫付前却参与甚至主导赔偿协商,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公平赔偿、公正追责?

说白了,怎么能保证“同命同价”?事实上,在岳阳和贵港两起案件中,有人就质疑,“被普通人杀害的儿童只值得两万,被警察强杀的孕妇却值70万”。

比较可悲的是,“同价不同赔”其实并不违法。目前,中国赔偿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这份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也就是说,作为结果的“同命同价”并非制度化的结果,其只是赔偿部门(或垫付主体)依自我的需要所作的选择。

若“政府垫付”就是最终的赔偿结果,事件各方未能参与协商过程,不过又是“人民”赔给了人民。

●政府赔偿也往往成了维稳手段

说得更远些,面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由政府统一“赔偿”的处置模式是否合理?

从法理上说,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都应该由施害者、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无论如何都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方,不应该直接赔偿受害者。

再者,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善后模式隐藏了不少问题:一旦由政府方面“赔偿”,就改变了原本侵害者与受害者双方平等协商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会动用公权软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属就范,这就把一个正常的抚慰工作变成了维稳手段,把“息事宁人”作为政府救助的前置条件。

岳阳儿童绑架案中,政府就被曝“放话”:“这是一次性善后处理意见,签字后尽快将小孩尸体埋掉。政府先付6万,埋掉小孩尸体后再付4万。除依法对张兴艳提出民事、刑事诉讼和可能的学校校车管理方面责任的请求,以后不得再找任何单位和个人麻烦。”

事实上,由地方政府操控的“赔偿”协议,往往要求受害方不得再向责任方提出其他索赔或者进行上访、起诉,这也严重损害了案件受害方的法定权利。

●解决方案是建立公平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这当然不是说政府就应该对刑事案件等受害人撒手不管,只是政府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应该首先保证程序正义和公平,归根结底,还是个“制度的问题”。

在尚不具备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条件下,中国或许可以借鉴一下国外采用的国家补助和救济方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它是由国家对因犯罪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害人及相关利益主体所进行的一种过渡性经济援助措施。

比如,英国1964年“刑事损害赔偿方案”就规定,对暴力犯罪的受害者等提供赔偿;英国还为此成立了独立的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

美国自1965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制定被害人补偿法后,政府补偿已成为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补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身体复原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要求补偿的被害人应在案发后一定时间内向警方报案。补偿的程序大多数州由专门设立的机构负责,有些州是通过工人赔偿机构或法院来实施补偿。

日本在1981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发放法》,规定补偿对象限于故意以暴力犯罪造成死亡、重伤的伤害者。补偿是一次性的。补偿金的数额按照法令规定的数额的倍数计算。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被害时起两年以内,或者从被害发生时起七年以内提出申请,经对应级别的公安委员会裁定。

可见,多数国家都明确了政府赔偿的对象、范围、标准,政府赔偿往往也是由受害人主动申请而不是相关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被动提供。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惟有明确以上几点,体现人文关怀的政府赔偿才不会再遭公众质疑。

(凤凰新闻客户端编辑:阮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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