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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土地小知识600条

一、土地管理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

2、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及实施时间?

答: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3、我国土地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答: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5、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

(二)山地多,平地少;

(三)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

(四)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涵是什么?

答: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有几个一级类?

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农用地中有哪些二级类?

答、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9、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属于什么类型土地?

答:未利用地。

10、请说出至少十种建设用地的类型?

答: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仓储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铁路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使领馆用地、墓葬地、民用机场、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等。

1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正确?

答:正确。

12、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答:(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谁经营、管理?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1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5、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向谁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否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答:可以。

17、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是多少年?

答:30年。

18、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答: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答:可以。

2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是三分之二以上。

21、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3、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哪些争议案件?

答: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4、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5、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如何审查处理?

答: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先审查是否符合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7、 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28、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是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9、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谁编制?

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或省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正确。

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几年?

答:一般为15年。

34、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哪些用地区域?

答: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35、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正确?

答:正确。

36、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3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39、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4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2、各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什么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

答:每年的10月10日前。

43、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哪些范围的计划指标?

答: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44、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是否正确?

答:正确。

45、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如何管理使用?

答:分类管理,不得混用。

46、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能否批准农用地转用?

答:不能。

47、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48、哪几种情形,应当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答:(一)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

(二)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

(三)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

49、什么是建设用地预审?

答: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50、请说出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51、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谁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2、建设用地单位在什么时侯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

53、依照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可以委托哪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答:市级。

54、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哪些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答: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

55、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初审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几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5日内。

5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通知,视为受理和接收。是否正确?

答:正确。

58、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答:20日。

5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预审申请后,几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几日?

答:20日;10日。

6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62、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是否需要重新预审?

答:应当重新预审。

63、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

64、土地等级如何评定?

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5、土地等级几年调整一次?

答:6年。

66、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67、请说出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答:是指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68、在我省,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按土地补偿费的 2倍缴纳。

69、在我省,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70、在我省,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如何处理?

答: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71、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72、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率是多少?

答:80%。

73、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74、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村为单位划区定界。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以乡(镇)为单位。

75、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能否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答:不能。

76、请至少说出7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答: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7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8、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不准”等方面的内容。

80、请说出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内容?

答:(一)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81、为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对于退耕的25度以上坡度或严重沙化的基本农田,如何处理?

答:不再作为基本农田,减少的基本农田可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农田后备资源中进行补划,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82、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中提出建立健全五级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和管理,请问是哪五级管理网络?

答:省、市、县、镇、村。

83、在我省,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80公顷,应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84、开发未确定权属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使用期限是多长?

答:最长不超过50年。

85、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多少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答:60%。

86、土地整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8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可从哪些渠道筹集?

答:(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88、根据《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规定,因采矿、挖沙、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土地,需将土地复垦为种植用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答:18750元/公顷。

89、在我省,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什么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答: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但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标准征收。

90、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其闲置、荒芜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91、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92、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收回后的集体闲置土地,采取什么方式利用?

答:(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94、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95、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答:(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96、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答:(一)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97、属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有哪些?

答:(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除外)占用农用地的。

98、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

99、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几个批次内?

答:5个。

100、各类建设项目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批用地时,规划调整方案可以同“一书四方案”一并报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只有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这样操作,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10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是否正确?

答:正确。

10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

103、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04、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对农用地转用指标造成什么影响?

答: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10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要求是什么?

答: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不得减免。

10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征收后,30%上缴中央财政, 70%归地方财政。

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财政的70%部分,省级留用20%,市县留用50%,均按规定用途使用。

10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批次用地中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108、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09、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0、征收哪些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答:(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111、请说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含哪几项?

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12、在我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其中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年产值规定。

113、在宜昌市西陵区征收集体土地,每一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多少元?

答:10000元。

114、在我省,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如何补偿?

答:能计算产值,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115、在我省,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具体标准进行补偿;地方政府没有具体标准的,参照市价补偿。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建的不予补偿。

116、在我省,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在我省,被征耕地的年产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117、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拟订本地区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8、在我省,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多少?

答:在我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有收益的土地的,按邻近耕地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119、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30倍,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120、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121、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制订。

122、为加强城市“菜篮子”建设,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除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23、土地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安排使用?

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排。

124、近年来,我省因地制宜,不断拓宽失地农民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失地农民长效安置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除货币安置以外,请列出5种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答(一)调地安置;

(二)土地开发整理安置;

(三)就业安置;

(四)留地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入股分红安置;

(六)社会保险安置;

(七)发放生活费安置;

(八)发放养老费安置。

125、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哪些内容?

答: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126、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答: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2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28、请说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内容?

答:“两公告”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29、在我省,经依法审批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是否正确?

答:正确。

13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收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多少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答:70%

131、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是否正确?

答:正确。

132、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口头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需以书面形式告知。

13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是否正确?

答:正确。

134、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3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答:(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136、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答:10个工作日。

13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什么材料?

答:应附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及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反馈意见的原件;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138、未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有权依法要求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139、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40、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多长时间全额支付?

答:3个月内。

141、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可以暂时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4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多长时间恢复耕种条件?

答:1年内。

143、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答: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144、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多长?

答:一般不超过2年。

145、哪些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答:(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4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是否正确?

答:正确。

147、建设单位如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148、农村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49、请说出我省农民兴建房屋(含附属设施)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答:(一)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50、请说出我省城镇居民建住宅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标准?

答: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151、今后,各地要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什么方向发展?

答: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152、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是否正确?

答:正确。

153、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如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154、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又申请宅基地,是否批准?

答:不予批准。

155、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15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不能。

157、我省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158、哪些情形,我省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159、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什么面积挂钩?

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160、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161、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答:30日。

16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答:15日。

163、我省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每户,特制证书20元/每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

164、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否正确?

答:正确。

165、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

166、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67、为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请问“三到场”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宅基地经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168、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69、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答:协议和竞价。竞价又包括招标、拍卖,挂牌。

170、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70年。

171、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50年。

172、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50年。

17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40年。

174、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50年。

175、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如何计算?

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176、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能否出租?

答:不能。

177、划拨土地使用权具备哪些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答:(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78、哪些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答:(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17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和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180、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开始日前几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答:20日。

181、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中标人?

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182、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答: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83、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答(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184、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几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答:10个工作日内。

185、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是否正确?

答:正确。

186、请说出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原则?

答: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187、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哪几要素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答: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

18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189、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答: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190、请说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几道程序?

答:(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二)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四)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价格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9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处置方式?

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四)保留划拨用地。

192、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答:可以。

19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使用权由谁持有?

答:新设企业。

19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谁持有?

答: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195、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谁审批,并发给什么证书?

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196、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哪些情形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答:(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五)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197、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是否正确?

答:正确。

198、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答:(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频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199、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土地使用权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二)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200、企业改革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几年?

答:5年。

201、在我省,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如何计算?

答:为计税依据的4%。

202、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的成交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20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人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

答:转让方。

204、在我省,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可免征契税?

答:(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

(三)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

(四)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20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哪四项指标构成?

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

20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哪四项指标?

答:(一)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三)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07、请问,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建食品加工厂,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应该达到什么标准?

答: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350万元/每公顷,容积率不得低于0.8。

208、土地登记按时间可分为哪两种?

答: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209、土地登记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才能查询。

210、土地登记以什么为基本单位?

答:宗地。

211、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如何申请登记?

答: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212、土地登记依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土地证。

213、土地登记卡卷号按什么顺序排列?

答: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卷的顺序排列。

214、土地归户卡以什么为单位组建?

答:县级行政区。

215、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答:正确。

216、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否正确?

答:正确。

217、哪些情形,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缓土地登记?

答:(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218、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也属于国有。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凡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19、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是否正确?

答:正确。

220、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多少年,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20年。

221、哪些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答: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2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是否正确?

答:正确。

223、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26、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28、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9、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23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

23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几日内结案?

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3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是由谁管辖?

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34、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23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可以认定为什么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答:非法占地。

236、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非法批地查处。是否正确?

答:正确。

23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可以认定为什么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答:非法批地。

238、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4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答:降级或者撤职。

239、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4.5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答: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240、非法批准征收耕地30亩,对责任人员可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答:开除。

241、单位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答:降级或者撤职。

24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答:开除。

243、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

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44、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耕地30亩的,如何定罪量刑?

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4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亩,如何定罪量刑?

答: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46、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100亩的,如何定罪量刑?

答:以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定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7、哪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一次性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

(二)十二个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48、哪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49、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答:(一)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250、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答:(一)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51、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是否正确?

答:正确。

252、主管部门对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应在举行听证会几日前向社会公告?

答:30日。

253、当事人应当在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几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答:5个工作日。

254、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答:5年;

255、国有土地实行长期租赁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是否正确?

答:正确。

256、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谁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什么权利?

答:原承租人持有;土地的他项权利。

257、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如何估价?

答: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

25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是否正确?

答:正确。

259、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是否正确?

答:正确。

26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可以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协助执行。

261、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答:以权属登记为准。

26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能否采取查封措施?

答:可以。

26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后才能查封?

答: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264、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二年。

265、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可以续封几次?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一次,续封时间不超过一年。

266、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答:可以。为预查封。

26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受理?

答:按照轮候查封的规定办理查封登记。

268、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是否正确?

答:正确。

269、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只能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以物抵债的形式清偿债务。

270、在基准地价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如何确定?

答: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27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72、凡军队房地产有偿转让或者无偿移交给地方的,应先报谁批准?

答:总后勤部。

373、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是否正确?

答:正确。

274、军队房地产在哪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答:由各使用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75、哪些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76、土地增值税如何计征?

答: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率计算。

277、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额应扣除哪些项目?

答:(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78、某公司转让一宗房地产,收入为8000万元,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出让金等有关费用1000万元,开发土地投入资金2300万元,缴纳转让契税320万元,请问,其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279、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单位和个人的普通证书的收费分别是什么标准?

答:10元;5元。

280、城镇居民个人的土地权属测绘费,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是多少?

答:13元。

28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主要内容?

答:(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28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是如何划分?

答: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

28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哪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

284、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6、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7、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偿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9、对哪些违法行为,上级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答:对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对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不能及时解决的;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290、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针对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征地“四个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

二、矿产资源管理

29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92、矿产资源的权属性质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293、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⑴我国的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相对不足,人均资源量少。⑵矿种齐全,配套程度高,但国家急需大宗矿产的资源储量不足。(3)中小型矿床所占比例较大,支柱性矿产贫矿、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⑷矿产分布广泛,但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

294、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⑴矿产储量潜在总值居世界前列,石油等大宗矿产多半储量不足。⑵矿产种类和区域结构不尽合理,制约了开发利用效率。⑶储量结构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储量、基础储量少,资源量多。二是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储量多。三是探明的资源储量少,控制的和推断的资源储量多。

295、我国的矿产资源分为哪几类?

答: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296、我国矿产资源战略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市场秩序。

297、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98、我国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有哪些?

答: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

299、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⑴破坏植被或影响景观。⑵挖损、压占土地,并引起水土流失。⑶地下水平衡系统破坏。⑷对水、土、空气的污染。⑸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300、什么是探矿权?

答: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301、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勘查工作满二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⑵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⑶探矿权属无争议;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⑸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02、什么是采矿权?

答: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303、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⑵采矿权属无争议;⑶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04、开采哪些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审批?

答:⑴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⑵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⑶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⑷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05、我国矿产资源的储量结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储量、基础储量少,资源量多。二是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储量多。三是探明的资源储量少,控制的和推断的资源储量多。

306、什么是矿山“三率”?

答: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307、查明矿产资源可分为哪三类?

答:依据查明矿产资源的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结果,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类。

308、矿产勘查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309、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划分标准由什么机构规定?

答: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310、关闭矿山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

311、关闭矿山企业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答:⑴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⑵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⑶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312、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答: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⑵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31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几的罚款?

答: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14、对非法抵押采矿权的,应处以多少罚款?

答:5000元以下罚款。

315、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多少的罚款?

答: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316、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应处以违法所得多少的罚款?

答: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1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应对哪一方作出何种处罚?

答: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18、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应处以多少罚款?

答: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19、铀、天然沥青、油页岩属于哪一类矿产?

答:能源矿产。

320、氢气、二氧化碳气、矿泉水属于哪一类矿产?

答:水气矿产。

321、铝土矿属于金属矿产吗?

答:是。

322、勘查许可证每次延续不得超过多少年?

答:2年。

323、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多少元?

答:每平方公里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

324、可以减免探矿权价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⑴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⑵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5、探矿权人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施工?

答:6个月内。

326、每次保留探矿权的最长期限是多少?保留探矿权最多可申请延长几次?保留探矿权延长不得超过几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是什么?

答:2年;2次;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是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327、哪些情形下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答: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328、探矿权人在勘查什么矿产时可以试采1年?

答: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经批准可试采1年。

329、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多长时间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答:6个月内。

330、原探矿权人在多长时间内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答:90日内。

331、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多长时间内应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答:40日内。

332、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33、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334、哪些情形下采矿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答:⑴变更矿区范围的;⑵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⑶变更开采方式的;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⑸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35、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多长时间内不能再申请采矿权?

答:从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

336、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时,应同时提交哪些资料?

答:应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

337、哪些情形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338、哪些情形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⑴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⑵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⑶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⑷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⑸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39、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机关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40、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个人能否开采?

答:不能。

341、地质可靠程度分为哪四种?

答: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四种

342、矿山企业发生矿区范围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43、国家对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34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应如何处罚?

答: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4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如何处罚?

答: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46、什么是国家规划矿区?

答: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347、什么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答: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348、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有确定的矿区范围;有矿山设计;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349、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哪两种?

答:行业开发规划、地区开发规划。

350、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应缴纳哪些特定税费?

答: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351、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答:⑴警告;⑵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⑶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⑷责令赔偿损失;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⑹罚款;⑺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⑻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⑼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第⑴项处罚不得与其他处罚并用;第⑶项处罚不得与第⑻项处罚并用;其他处罚可以依法并用。

352、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答:⑴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和公私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⑵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⑶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⑷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3、我省矿产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1)矿产资源总量较丰富,种类较齐全,资源禀赋居全国中游。(2)能源和部分化工、建材及冶金矿产等支柱性矿产短缺。(3)矿产资源分布广泛,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度高,区域特色明显。(4)大中型矿床少,共、伴生矿床多,贫矿和难采选矿多,开发利用难度大。

354、我省规划建设的三大矿业走廊和七大矿业生产基地是哪些?

答:三大矿业走廓:武汉—鄂州—黄石冶金、建材矿业走廓,云应—天潜—荆州盐化工矿业走廓,荆襄—宜昌磷化工、建材矿业走廓。

七大矿业生产基地:黄石—鄂州冶金、建材工业基地,云应盐化工、石膏生产基地,潜江石油生产基地,宜昌磷化工、建材生产基地,黄麦岭磷化工生产基地,荆襄磷矿生产基地,荆门—当阳建材生产基地。

355、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的基本单位区块以及单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是多少?

答: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X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356、探矿权人申请非油气探矿权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⑴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⑵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⑷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⑸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57、哪些情形下探矿权须终止?

答: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⑵申请采矿权的。⑶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358、什么是探矿权使用费?

答: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授予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后,按授予的探矿权面积和时间向探矿权人收取的规定费用。

359、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一定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吗?

答:可以不办理。

360、对矿区范围保留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36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62、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是怎样规定的?

答: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363、申办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⑵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⑷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⑸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山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64、哪些情形可以减免采矿权价款?

答:⑴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⑵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6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转让申请书;⑵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⑶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⑷转让人具备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⑸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⑹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66、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367、采矿权人何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68、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使用?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369、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70、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37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答:⑴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和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7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应实施什么处罚?

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373、登记管理机关发放采矿许可证后,矿区范围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公告?

答:登记管理机关发放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37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勘查、开采矿资源吗?

答:可以。

375、地下水资源是属于水资源,还是属于矿产资源?

答:两者都是。

376、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是多少?

答:15年。

377、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8、登记管理机关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采矿许可证是否应当公告?

答:应当公告。

379、什么是矿区范围?

答: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38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原探矿权、采矿权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年限的剩余期限。

381、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82、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383、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84、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385、地质灾害预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影响强度。

386、地质灾害预报分为哪几种?

答:长期、中期、短期、临灾预报。

387、地质灾害预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88、什么机关是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机关?

答: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389、哪些地质遗迹应列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答:⑴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⑵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各类化石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⑶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岩溶、奇峰等奇特地质景观及其典型产地;⑷具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建立保护区的其他地质遗迹。

390、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391、地质环境管理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出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

392、审批机关对申请设立矿山企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393、矿产资源开采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394、我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是什么?

答:第一,深入开展以磷矿为主的优势矿种的专项整顿,推进磷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第二,明确我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第三,开展以盐矿、石膏矿、磷矿、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第四,严格整治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第五,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395、我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是什么?

答:第一,科学合理规划,逐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第二,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矿产督察队伍。第三,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第四,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396、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⑴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⑵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⑶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⑷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⑸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⑹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397、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⑴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⑵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⑷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⑸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⑹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398、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还必须对什么作出初步评价?

答: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评价。

三、《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房地产管理法》

399、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哪几部宪法?现行宪法是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400、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征收土地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答: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收并给予补偿。”

401、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02、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03、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04、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05、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06、宪法对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407、宪法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408、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婚姻自由。

409、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不受伤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10、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哪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是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11、根据宪法,我国公民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答: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412、我国的国歌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13、请描述我国的国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414、行政许可的含义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15、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答: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416、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两个方面?哪些方面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即:设定行政许可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417、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高效原则;四是救济原则;五是信赖保护原则;六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七是监督原则。

418、行政许可法关于公民、法人权利和法律救济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19、小煤矿的关闭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20、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21、申请人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答:(1)、书面方式申请;(2)、利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提出;(3)、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422、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时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指导填写的义务;二是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申请方式的义务;三是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的义务;四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义务;五是一次告知的义务;六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文件上错误的义务;七是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书面凭证的义务;八是逐级审批时,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

423、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一般程序有: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证明文件或证明标记、变更与延续、撤销、注销。

424、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当场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需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期限为45日。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逐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日内颁发证明文件或加贴证明标记。

425、如何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

答:一是被许可人申请变更时,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办理变更手续;二是行政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要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期满前作出决定,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26、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27、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吗?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也应当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28、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哪些禁止规定?

答: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29、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答: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3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如何处理?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1、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432、行政处罚法有哪些原则?

答:一是处罚法定的原则;二是公正、公平原则;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433、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答: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34、罚款的特征是什么?

答:⑴罚款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⑵罚款是以金钱缴付为内容的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手段;⑶罚款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处罚措施;⑷罚款必须上缴国库。

435、行政处罚由什么来设定?

答: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

436、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

答: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37、委托实施机关的特征有哪些?

答:⑴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⑵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规则,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⑷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有某种必要性。

438、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就是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和委托实施机关。

439、受委托机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⑵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工作的人员;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440、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即是说,除罚款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是一事不再罚款。

441、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⑴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⑵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42、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知晓权、陈述权、申辨权。

443、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⑴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⑵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⑶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⑷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444、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45、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答: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446、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⑴违法事实确凿;⑵有法定依据;⑶罚款数额较小或者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447、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何要求?

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到: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48、什么是一般程序?

答: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449、一般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的内容和环节是:立案、调查、拟定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知晓权、陈述权、申辨权和听证权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和执行。

450、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哪几种送达方式?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451、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听证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52、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第一,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5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什么进行审查?

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5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答: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扶恤金的;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⑻认为行政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55、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哪个行政机关承担被告的责任?

答: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56、证据有哪几种?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57、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⑴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58、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多少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哪个行政机关是被告?

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60、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吗?

答:不能。

461、行政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6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自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4、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几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

答:10日内。

465、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吗?

答:不影响。

466、什么情况视为申请撤诉?

答: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67、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哪种审判?

答:缺席审判。

46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46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吗?

答:不适用。

470、哪些情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⑴主要证据不足的;⑵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职权的;⑸滥用职权的。

471、哪种情况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答: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47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判决?

答: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473、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答: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47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影响判决、裁决的执行吗?

答:不影响。

475、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⑴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⑵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76、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吗?

答:适用。

477、什么情形可以判决变更?

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78、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答:不可以。

47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的多长时间内作出一审判决?

答: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80、赔偿费用由行政机关列支吗?

答:由各级财政列支。

481、诉讼费用一定由败诉方承担吗?

答:不一定,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482、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什么原则?

答:实行对等原则。

483、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须由谁批准?

答:人民法院院长。

484、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吗?

答: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的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8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谁是被告?

答: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8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逾期不上诉,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8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88、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移送受理的案件吗?

答:不能。

489、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9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吗?

答:可以。

49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吗?

答:可以。

492、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93、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该怎样处理?

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494、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可以申请复议吗?

答:可以。

495、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有权提出申诉吗?

答:可以。

496、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7、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98、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吗?

答:可以。

499、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两种?

答: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50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01、行政机关受理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场做好哪些工作?

答: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0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哪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0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不可以。

504、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

50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多少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答: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06、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15日内。

50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停止执行吗?

答:可以。

508、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多长时间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答:7日内。

509、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答复?

答:10日内。

510、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

答:可以。

511、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吗?

答:不可以。

512、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合法且有处理权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

答:30日内。

513、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

答:60日内。

514、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⑵适用依据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⑸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吗?

答:可以。

516、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不可以。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7、情况复杂的行政复议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多少天?

答:30天.

51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费用吗?

答:不可以。

519、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的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吗?

答:是。

520、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吗?

答:可以。

52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提出审查申请?

答:⑴国务院规定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522、行政复议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23、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24、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谁代为诉讼?

答:法定代理人。

525、什么情况下可以共同诉讼?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526、哪些人可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答: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527、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提起诉讼期限?由谁决定?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28、人民法院应在几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答:5日内。

529、诉讼期间,在什么情况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为;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的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30、哪些行政案件不公开审查?

答: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

531、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答:本案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53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什么判决?

答: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533、什么是国家赔偿?

答: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公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534、什么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答:指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确认后,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535、什么是国家赔偿请求人?

答:指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受害人。

536、国家赔偿包括哪几种?

答: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537、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538、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答:⑴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⑵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⑶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39、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答: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立法法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540、应当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541、地方性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54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

答: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543、法治政府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54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应当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545、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起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54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什么样的行政执法体制?

答:权责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547、对行政权的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答: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赔偿和补偿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548、公务员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549、公务员任用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公务员的任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550、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51、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52、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53、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是什么?

答: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554、公务员考核方式有哪几种?

答: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人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经常性考核并记录在案;二是由公务员个人建立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定期检查核实。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是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就是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555、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556、竞争上岗主要有哪几个程序?

答:竞争上岗有六个主要程序:一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笔试、面试。四是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557、公开选拔有哪几个程序?

答:公开选拔的程序。一是发布公告。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统一考试。四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558、公务员奖励分为哪几类?

答: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559、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

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60、公务员处分为哪几类?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61、哪些情形公务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答: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6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有哪些从业限制?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63、转让房地产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64、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答:(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6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纳契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

答:受让方。

566、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及时事政治

567、完善体制的重点是什么?

答:⑴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建设。⑵推进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新机制新制度的完善。⑶推进地质勘查新体制和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⑷推进土地审批、矿政管理和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改革的研究。

568、提高素质的重点是什么?

答:⑴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⑵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⑶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⑷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⑸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

569、我省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⑴通过理顺关系、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和大规模的集中培训教育,推进观念、职能、作风进一步转变;⑵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⑶依法行政、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沟通协调、推进工作的能力,清正廉洁、自我约束的能力明显提高;⑷建立一支行政规范、运转协调、政令畅通、监督有力、服务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高素质干部队伍。通过一年的努力,力争有三分之一的市(州)、县(市)局、乡(镇)所达优秀等级。

570、我省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主要任务什么?

答:开展八项建设:即体制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基层建设、基础建设、廉政建设。

57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573、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点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⑴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⑵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⑶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⑷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⑸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⑹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⑺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⑻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⑼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⑽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57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什么关系?

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的特殊领域和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我们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575、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内涵)是什么?

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基础,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576、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577、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1)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3)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5)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6)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

578、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1)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

(2)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耕地减少过多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3)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5)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贫困人口继续减少;

(6)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有较大改善;

(7)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

579、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包括十个方面内容共46条,主要有: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七)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八)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九)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

580、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2)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4)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581、中央提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是什么?

答: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82、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

583、什么是建设节约型社会?

答: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兴衰,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584、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抓好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伴随我国整个现代化进程的长期任务。今明两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1)大力节约能源。

(2)大力节约用水。

(3)大力节约原材料。

(4)大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5)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585、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⑴加强宏观指导和规划,建立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

⑵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构建节约资源的技术支撑体系。

⑶深化改革,建立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⑷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一切浪费资源的行为。

⑸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

586、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哪些目标要求?

答:⑴提高党员素质;⑵加强基层组织;⑶服务人民群众;⑷促进各项工作。

587、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党员先进性的具体内容什么?

答:(1)有理想、党性强,践行“三个代表”走在前;

(2)品德好、作风正,甘于奉献走在前;

(3)有能力、勤学悟,开拓创新走在前;

(4)会干事、讲实效,争创一流走在前;

(5)思改革、谋发展,转变观念走在前;

(6)会管理、效率高,转变职能走在前;

(7)当公仆、服务好,转变作风走在前;

(8)顾大局、慎用权,依法行政走在前;

(9)多沟通、善协调,团结协作走在前;

(10)守法纪、严自律,清正廉洁走在前。

588、《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58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推行“六项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四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五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六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590、《实施纲要》指出,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推行“三个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即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

591、《实施纲要》指出,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推行“四个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即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同时,强调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592、《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提出那些做法?

答:《实施纲要》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健全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制定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593、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总量是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二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通过对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这就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供地政策,对于禁止性项目,停止供地;对于限制性项目,提高供地标准和条件。

三是确定不同区域的供地政策,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的梯度转移。

59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一)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四)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五)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59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按照什么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

答: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

596、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是什么?

答:关键是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

59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中部地区发展导向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中部地区要抓好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有比较优势的能源和制造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

59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了哪些要求?

答: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99、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突出抓好哪三个方面的工作?

答:(一)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发展规模经济,实现规模效益。

(三)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600、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哪“八个为荣、八个为耻”?

答:胡总书记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要引导广大干部买入价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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