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 |
李悝 |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法经》 |
“撰次国法”而成的《法经》六篇,以巩固君主专制和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旨,强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贼”,盗、贼就是指侵犯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由此,《法经》形成了以刑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的诸法合体的体系:“悝撰次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两篇。其较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有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晋书·刑法志》)。
《法经》失传已久,《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根据董说《七国考》的片段记载,《法经》的内容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部分: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
《法经》 |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商鞅 |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李悝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魏文侯的丞相。他实行改革,汇总各国法律,编成《法经》一书,提出“事断于法”,主张“罚必当”。《法经?杂》规定:金禁;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予科刑。这是中国最早整治官吏贿赂罪的法律条文。
连坐 |
行政责任
实际上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失职而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员给予的强制处理,大致类似今天的行政处分。其一是斥责,责任较轻微或者间接时适用。比如粮食被鼠窃,官员受此责。其二是贽,按照罪责轻重给予责令上缴财物(甲、盾、钱等)的处罚。其三是免废,重大渎职者受此刑,免者可以重新任用,废则终身不得起用。封建社会做官是唯一的政治权利,因此此处罚类似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就具有了刑罚的意义。此三种刑罚可以单用并用甚至与刑罚同时执行,这就确保了国家机构对官吏的行政监督处罚权。
民事责任
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责任而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秦律规定官吏在负有相应行政责任外还负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效律》规定:会计报帐与实物不符或者超过法律允许而报销了不该报销的帐目,管理人员对非法报销的部分负有赔偿责任。“值其价,不盈廿二钱,除(免罪);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贽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以上一甲。而复责其出也。”同时官吏由于自身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并非直接后果者,虽然不追究行政责任,但是也要责令其赔偿。例如出借官物而借者死亡或其他情况无法追还,借出官吏要负责赔偿。
刑事责任
此处的刑事责任,是指官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进行犯罪,此种情况处以重刑,其一: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物。秦律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同时行贿受贿罪名极重“通一钱,黥为城旦”。其二:官吏玩忽职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也要负刑事责任。如军队指挥官如果谋求个人斩首受爵而忽视了指挥责任,要受“迁”刑。其三:官吏有保举他人做官的资格,但如果被保举人犯罪,举荐者负有刑事连坐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其四:司法官吏判案错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晋书·刑法志》)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
《七国考》 |
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日本的仁井田陞为代表的一些东西方中国法制史学者,否定《法经》的存在(小川茂树:《李悝法经考》,《东方学报》(京都版)第4册,1933年;守屋美都雄:《关于李悝〈法经〉的一个问题》,[日]中国古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古代史研究》第二,1965年)。但这类观点已日益不为人们所关注。虽然《法经》是在三国时期出现的,且其史料显得比较孤单,但至今的考据与研究仍不能否定其存在。有学者认为,《史记》和《汉书》的作者并没有看见过有关《法经》的材料,到《晋书·刑法志》的作者时才有所发现(李力:《〈法经〉的篇目及其亡佚》,《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到明代,《法经》被发现。即明末藏书家董说的《七国考》中,有一段汉代桓潭《新论》中引用的《法经》史料。对这段引文的真伪问题,争论近半个世纪。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为是董说伪造的
桓谭的《新论》在明清时期已不存在,董说不可能加以引用,因而断定董说《七国考》所引用的《法经》条文,是董说根据《晋书·刑法志》所载内容而加以伪造的。持此观点的有: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拉(Ti-moteuspokora)于1959年发表的论文《李悝〈法经〉的一个双重伪造问题》(参见前引守屋美都雄:《关于李悝〈法经〉的一个问题》),杨宽的《战国史·后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版),李力的《从几条未引起人们注意的史料辨析〈法经〉》(《中国法学》1990年第2期)等。
2、肯定董说《七国考》所引《法经》可信
持此观点的有: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的《关于李悝〈法经〉的一个问题》一文,认为桓谭《新论》明末还存在,董说可能看到并加以引用。中国学界持此观点者较多,如: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乔伟的《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田昌五的《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张警的《〈七国考〉引文真伪析译》(《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金景芳的《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钱穆的《先秦诸子系年》(中华书局1985年)等。
司马迁 |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法经的阶级本质;
1、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立法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如规定了窥宫,盗玺等。.
3、维护封建等级,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个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
[1]、《晋书刑法志》
[2]、董说《七国考》
[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4]、http://www.xinfajia.net/article.asp?articleid=40
[5]、http://www1.openedu.com.cn/yth/248/file_info.php?file_id=9058&topic_code=C50I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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