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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公司化(制)的表现层次和发展阶段 | 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基础性解读(三)




公司制律所圈

『探讨不是为了说服 ,而是为了更好的实践』

在律师行业中,很多人都在说公司化,也有很多人在做公司化。公司化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甚至眼花缭乱。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下面三种。



以个人为中心的公司化团队。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律师在业务积累和所辖团队建设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出现这样的工作局面:市场由其一人开拓,团队由其一人建设,工作由其一人分配,质量由其一人把控,分配由其一人决定。

与此同时,他们也提倡律师市场要营销,很多律师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还尽可能的著书立说,参加各种活动;他们也讲究团队培养,有的还在自有团队内部建立了系统的培训体系;他们也主张团队配合,把工作团队分为若干小组,分工协助,共同完成其交办的案件;他们也注重服务质量,经常象师傅带徒弟一样对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把关;他们也实行工薪制,对提成制多持反对意见,有的还配以简单的绩效考核,实行浮动工资制。看起来,以他们为中心的这个律师团队已经颇有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味道。

据初步了解,这样的团队还不少,尤其是对于那些实行AA制的合伙所、实力较为突出的个人所和律师能力相差悬殊的国资所,极易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名律师、大律师也都出自这样的团队。我们姑且把这些团队称之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雏形,也就是公司化的第一阶段吧。因为,这种模式毕竟有了公司化的样子,特别是服务团队化和分配一体化方面,很象公司。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离真正的公司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从根本上说,这种情形只是一个团队,不是一个事务所。因此,即使公司化特征再彻底,也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而是一个公司化的团队。



以律所为载体的公司化管理。

目前,很多发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公司化管理,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股东会(合伙人大会、权益合伙人会议、高级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管委会、执委会等)、监事会的公司管理架构优化治理结构,成立专门的品牌、客户、市场部门,实行引案和办案分离,推行团队化作战,形成团队的晋级制度,实行记点分配制或年薪制,制定内部业务规程,进行整体性品牌推广,注重事务所的优势服务推出,突破个人业务模式实行团队合作运作,引入专职管理人或设置管理合伙人等。

而且很多所在这种模式运作下发展态势良好,规模不断扩大,品牌日渐形成,团队逐渐优化,竞争能力增强。我们把这类情况视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典型表现,算作公司化的第二阶段吧。这种以所为载体的一体化和市场化构成了律所公司化的核心,只是程度不一样而已。应该说,这些所是我们探讨的律所公司化的主体,但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产权机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产品标准化和分配一体化不够,还不能称之为彻底的公司化。



以产权为标志的公司制形式。

受目前的法律规定之限制,完全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还不能成立。但是有少数的事务所,实际已经开始严格的按照公司制的要求进行内部改制和运行,除了法律责任无法实现有限化外,基本上做到了产权股份化、管理系统化、产品标准化、服务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和分配一体化。

我们道可特所应该算作其中的一员。事务所成立伊始,我们就选择了公司化模式,一直坚持到现在,已初见成效。从去年开始,我们又在总结此前二十年公司化运行得失的基础上,以适度规模化为目标,全面进行了公司制改造,设置了权益合伙人和非权益合伙人,将事务所的股权分成了1%20%七个不同比例供合伙人认购,并且设置了开放期,在表决和分配端均充分考虑了资合和人合的融合,还创造性的引入了定期估值基础上的股权激励制度。

应该说,目前的道可特律所产权机制已基本理顺,产品建设初步成型,服务品牌已经确立,市场化优势开始显现,分配一体化已逐渐完成。如果《律师法》能够修改并确认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这些实质上已经按照公司化要求运行的事务所将“名正言顺”。我们将这些所称之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真正实践,当作公司化的第三阶段吧。

可以说,这三种表现形式代表着三个阶段,意味这三种深度,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发展的自然规律,当然,这只是三个理想的模型,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交叉、过渡、混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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